【明報專訊】傳媒在揭露社會事件應該「去到幾盡」?為求目的,又是否可用盡一切方法?
「狗仔」過度追訪﹕公眾利益vs.侵犯私隱
2011年,藝人黃宗澤與胡杏兒在家中被偷拍,前者的裸照被雜誌登上封面,震驚演藝界。其所屬公司無邦q視對旗下藝員連番被偷拍感震怒,發聲明指不道德偷拍行為,侵犯他人私隱。雜誌辯稱黃宗澤是公眾人物,其行為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讀者有知情權,又稱可藉此報道來證明藝人否認同居關係是不盡不實。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9個月,裁定兩本雜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解釋,被拍攝者在家中有合理私隱期望,偷拍屬侵擾,加上有關報道是「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並首次就偷拍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情G。
評論普遍認為這是保障藝人私隱邁進一大步。藝人譚詠麟表示判決證明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照片只為滿足讀者好奇心。有指判決不具法律效力,難有阻嚇作用,譚認為法庭將來或會接受有關訴訟,使之成為刑事案件。郭富城形容藝人與記者關係是唇齒相依,希望傳媒尊重藝人私隱,採訪應遵照守則,否則會令關係破裂。
港府未就狗仔隊偷拍立法
「狗仔隊」是指跟蹤及偷拍藝人私生活的記者,以偷拍照片配以聳動的標題吸引讀者。香港藝人已多次「中招」,例如2006年組合Twins成員鍾欣潼(前名鍾欣桐)在馬來西亞被《壹本便利》(已停刊)偷拍更衣,300多名演藝界人士、立法會議員及婦女組織代表舉行聲討大會,批評雜誌侵犯藝人私隱。
事後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討論規管傳媒偷拍。時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胡麗雲質疑修例的必要性,指法例的罰則已不輕,只是司法機關量刑過輕,缺乏阻嚇力。時任香港演藝人協會副會長岑建勳建議,以扣分制規管屢犯條例的刊物。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前兼任講師梁偉賢認為,恰當的法律監管是需要的,但傳媒在報道具重大社會意義事件,如高官貪污的新聞應享免責,侵犯私隱的娛樂新聞則應受管制,並指傳媒有責任監察社會,藝人、名人說謊、造假也應被報道。政府至今仍未就「狗仔隊」的偷拍行為立法。
「狗仔隊」文化遍及全球,1997年前英國王妃戴安娜車禍去世,不少人指意外是狗仔隊追蹤其座駕造成。之後英國報業申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收緊針對「狗仔隊」採訪守則,使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在求學期間不受滋擾。雖然PCC仲裁無法律效力,但業界傾向避免政府與法律介入報界運作,大多會遵從裁決。PCC多會建議違規報社改善,如刊登更正啟事、道歉聲明等,但無權徵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