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局綠色運輸資助 機構擁共同董事有限制
【明報專訊】《憲法》和《基本法》推廣活動及研究資助計劃的申請指引,並無就申請機構內的董事或負責人員作明文規定。本報翻查政府不同的資助計劃,發現部分計劃的申請指引對申請機構的董事設有限制,例如若擁有共同董事或候補董事的申請機構提交申請,相關委員會只會考慮其中一項申請。有立法會議員則認為出任董事不等於擁有該機構,政府只需要求機構提出申請時披露其公司董事資料,以供把關。
根據現行規定,上述推廣及研究資助計劃的申請機構須為非牟利機構,以及是按《社團條例》、《公司條例》、《稅務條例》、《教育條例》等註冊的組織、公司、慈善機構等,但未見提及關於申請機構的董事或負責人員的規定。
工貿署基金 「相近商業登記」視關連企業
翻查政府其他資助計劃的申請指引,發現部分計劃會對申請機構董事施加限制,例如環境及生態局轄下資助運輸業試驗和應用綠色創新運輸技術的「新能源運輸基金」,其申請資格中提及,若擁有共同董事的申請機構同時就同一類型的技術提交申請,基金督導委員會只會考慮其中一項申請,若涉不同類型技術則可分別提交申請,申請人須提供其董事或股東的補充資料。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的申請指引亦提及,擁有「相近商業登記資料(例如股東/董事等)」的申請企業,會被視為關連企業,累計資助額會合併計算。
江玉歡:最重要申請時披露董事資料
狄志遠:涉公帑須有更高透明度
議員對資助計劃是否應向申請機構董事施加限制有不同意見。選委界議員江玉歡以今次事件為例,指在港熟悉《憲法》和《基本法》的人不算多,不少機構會邀李浩然加入,他出任董事不等於擁有該機構,認為最重要是機構申請時有否向政府披露其董事資料,亦冀政府培訓更多相關專家和人才。
社福界狄志遠則認為,涉及公帑使用,必須有更高透明度和交代,公司董事屬機構決策人之一,在機構有一定角色,政府批核撥款時應考慮董事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