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淚彈誤射診所索償案 醫生要求披露總指揮身分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指警員當日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引致起火及損牷A索償逾672萬元。醫生要求警方披露一名「總指揮」(head commander-in-chief)的資料,高等法院昨開庭處理。醫生親自陳辭表示,司法系統講求公平公正,如果無法知道「總指揮」的身分,將尋求終審法院釐清問題。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原告親自陳辭表示,早前取得「警員A」和「警員B」的證人供辭,「警員A」供稱獲「警員B」指示在尖沙嘴柯士甸路發射兩枚催淚彈。原告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警方披露「警員B」的資料,確認他是否當日行動的總指揮,以釐清事件責任。
警務處長一方表示,「警員B」為現場整體行動的指揮官,至於總指揮一職是否存在,須索取進一步指示。法官歐陽桂如指出,假設原告獲准上訴至上級法院,將耗用大量法庭資源,倒不如將本案短暫押後,待警方核實總指揮的資料。
官令14日內核實總指揮存在否
原告稱,「香港司法系統應該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行事」,本案雖為民事索償,但懷疑涉及不當刑事罪行;如果無法知悉總指揮的身分,他將直接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申請。法官最終下令,警務處長一方須在14日內提交補充口供,核實總指揮一職是否存在,原告可在7日後回應,法官將以書面方式裁決。
【案件編號:HCA 1936/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