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相同爭議 立場案裁決要等快必案 控方指英煽動案例「無啦更」 官稱樞密院判決「權威好重」
【明報專訊】去年10月底開審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昨於區院裁決,後來改為就英國樞密院一宗煽動條例的上訴案陳辭。控方昨日陳辭強調,該案件背景與香港「無啦更」,形容案例「無關宏旨」;辯方則指海外案例有引導作用。法官郭偉健認為面對「好有persuasive(有說服力)、authority(權威)好重」的樞密院判決,加上「快必」譚得志上訴案亦牽涉相同爭議,決定將本案裁決押後至快必案上訴庭裁決的30天內。
樞密院:煽動暴力動亂意圖屬「隱含必要條件」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日提到,牽涉相同案例爭議的譚得志上訴案將在3月4日前頒布裁決,據她了解該案很可能上訴至終院,故希望本案盡快裁決,「困擾魖潀~,希望有一個了斷」。
控辯雙方昨就樞密院今年10月的Satnarayan Maharaj案陳辭,該案是英聯邦成員國千里達和多巴哥共和國(下稱千里達)的上訴案,樞密院提到煽動條例「隱含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英、美、瑞典、澳洲、歐盟均有領事館代表到庭旁聽。
控方質疑僅「附帶意見」 促遵《大公報》案裁決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首先陳辭。她稱,香港與千里達的憲法、社會背景、煽動條例不同,香港經歷「黑暴」才事隔多年起用煽動罪,千里達無此特殊背景。控方重申,案例來自樞密院,涉及「同香港無啦更黻禤a」,形容是「無關宏旨」。法官郭偉健聞言稱「我又覺得唔係」,認為香港同樣適用普通法,「唔可以純粹話唔同地方、唔同司法管轄區,就唔考慮」。
控方續指,樞密院案例中無人被控煽動罪,有關煽動暴力是必要條件僅屬「假設之上更加假設」,樞密院亦只稱「there will be much to be said(這樣的詮釋有好處)」,控方認為這顯示樞密院僅提出煽暴是必要條件「值得深究」,只屬「附帶意見」,並非重點,本港法庭毋須採納,並應遵從上訴庭在1952年《大公報》案的裁決,即煽暴並非唯一的煽動意圖,亦毋須證明被告本身的意圖。
辯方反駁,樞密院要處理的議題正是煽動罪是否合憲,從而得出煽動暴力或動亂為必要條件的結論,絕非附帶意見,這正符合辯方立場,即煽動罪範圍不宜過寬。辯方又重申,樞密院所指包含煽動動亂,未必只涉暴力,而辯方一直主張以對國安構成實際風險為標準,不堅持限於煽暴,質疑控方「捉錯用神」。
辯方:同屬普通法地區 案例有引導作用
辯方又引述港英政府1938年引入煽動條例的立法文件,證明煽動罪是源自英國的「範本法例」,立法歷史與千里達一致,亦表明煽動罪是行普通法,加上終院亦在岑子杰海外同婚案中,確認需要參考海外案例,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仍有引導作用,並非如控方所言「因為有國安法喎,所以我]唔使理啦」。
至於控方指樞密院案例證明煽動意圖只扣連文章的意圖、毋須證明被告意圖;辯方反駁,樞密院引述的多則案例中,一直針對被告本身的意圖,只是當時的煽動罪假定被告有意引致文章的煽動效果,此項假定因不符人權法而被刪除,認為法庭毋須受制於「不合時宜」的《大公報》案例。
【案件編號:DCCC 265/22】
明報記者
(立場新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