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謀殺案終極上訴 指警延半年檢證存空白期
【明報專訊】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圖),涉2015年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金山終極上訴,終院昨開庭處理,將擇日頒下書面判決。上訴方表示,許未必是放置瑜伽球的人,可能由許的幼女自行將瑜伽球放上車,用來滅蟲。律政司一方反駁,許的幼女聰明,看不到她有理由將瑜伽球帶上車。
指未證許帶球上車 或女用來滅蟲
正在獄中服刑的許金山昨穿西裝出庭,被控於2015年5月謀殺妻子黃秀芬及幼女許儷玲。上訴爭議在於警方2015年11月,即事發後約半年才調查涉事私家車的瑜伽球,證物警員沒有在車上找到關鍵的瑜伽球氣塞。2016年5月,警方始以謀殺罪名拘捕許金山,並在許的家中找到懷疑涉案氣塞。
上訴方陳辭表示,涉事私家車一度停泊警署看管半年,不排除曾被干擾;雖然證物警員供稱車上沒有瑜伽球氣塞,但警方事隔半年才仔細蒐證,究竟氣塞是否在車上只是臆測。對於控方將許金山寓所搜出的氣塞,視為支持他殺害妻女的證據,上訴方質疑不公,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車上沒有氣塞,控方不能以一年後從寓所檢取的氣塞,看成「繩索中的一縷」(a strand in the rope),從而推論。
以失蹤氣塞推斷 原審涉誤導
上訴方提出,許金山未必是放置瑜伽球的人,反而有證供指許儷玲害怕蛇蟲鼠蟻,她可能為了滅蟲而將瑜伽球帶上車,不幸殺害自己和母親。上訴方又投訴原審法官多次向陪審團表示涉事瑜伽球氣塞消失不見,引導陪審團以此為基礎推論,但事實裁斷是陪審團的職責,質疑法官錯誤引導。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許金山在錄影會面承認用一氧化碳做實驗,並將瑜伽球帶回家殺老鼠,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許將瑜伽球帶上車,並無不妥之處。律政司一方承認,涉事瑜伽球在警方看管下有約半年空白期,但強調許早於2014年向出售一氧化碳的公司索取報價,本案是經策劃的謀殺事件。
律政司一方提及,從許金山寓所檢取的瑜伽球氣塞,只是指控許的證據之一,未必和毒氣瑜伽球有關。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從寓所搜出的氣塞證據價值有限,原審法官以此引導陪審團,會否對許構成嚴重偏見(highly prejudicial);律政司回應稱,本案有壓倒性的證據指控許金山,加上涉事瑜伽球內的一氧化碳存量甚多,足以殺害多人,原審法官沒有犯錯。
【案件編號:FACC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