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首發證明書 指4傳播行為涉國安
官:無法完全接納「國安問題應聽命行政部門」
判辭披露,特首李家超本月11日發出證明書,指4項涉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翻查公開資料,這是去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以來,李家超首次運用《港區國安法》第47條權力向法院發出證明書。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特首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但僅約束案件是否與國安有關,法庭仍有最終審判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若律政司主張特首證明書有司法裁斷(judicial determination)的功能,「會令人感到驚訝和沮喪」。
根據國安法第47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表示,特首基於國安評估發出證明書,但律政司一方正確地指出,會否頒發禁制令仍由法庭決定。律政司主張法庭在國安問題應聽命於(defer to)行政部門,法官明言無法完全接納,形容說法「以偏概全(too sweeping a statement)」。
法官認同4項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最好交由行政部門決定,因為政府可利用法庭無法獲取的敏感情報以評估國安風險;但另一方面,本案關鍵是頒發禁制令可否預防罪行,「我不明白為何法庭不能根據席前的證據,對問題作適當判斷」。
從公開資料所見,本案是特首發出國安法證明書的首例。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案,國安委今年1月11日決定Owen代表黎辯護可能構成國安風險,與維護國家利益有衝突,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但不牽涉特首向法庭發出證明書。
湯家驊表示,特首證明書僅證明案件行為或證據涉及國安,「不等於有人犯罪」,最終被告是否有刑責,又或應否頒民事禁制令,仍由法庭決定。至於國安問題是否最好由政府決定,他提到一宗美國案例,指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法庭要尊重政府的國安風險判斷,因為許多情報不能在庭審公開。
戴啟思表示,在國安法生效之前,《基本法》第19條有類似規定,當案件牽涉國防外交等,法庭就要取得特首證明文件。他說,雖然國安法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但如何用於案情和法律程序,一概由法官決定;若律政司主張特首證明書有司法裁斷功能,「會令人感到驚訝和沮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