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7.15
    星期六

稱逗留不足27秒 王宗堯:入會議廳為將充電器交記者

[2023.07.15] 發表
王宗堯昨日供稱,對於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個人取態是「不同意」,但可用其他方式表達訴求,不認同用激烈手法。(楊志權攝)

【明報專訊】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案件昨於區院續審。藝人王宗堯選擇自辯,稱當晚自己應記者請求,將充電器交給身處立法會大樓的記者後即轉身離開,他逗留會議廳不足27秒。王確認求助人無指名道姓,被控方質疑他願意為不知名字的記者前往可能成為暴動現場的立法會。王自言行為愚蠢,當時純粹想為記者提供器材以維持他們的採訪工作。

被告王宗堯(案發時40歲)否認一項暴動罪,與同案5名被告一同受審。他昨日供稱,2019年7月1日他參與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晚上7時許與友人結束遊行後,從其演員通訊群組中看見有人轉載信息指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

遊行後通訊群組聞需求

駕車過海購買送往立會

王與友人認為對方急需器材,上網搜尋後見葵涌一間店舖有售,遂從港島駕車前往。辯方呈上王支付過海隧道的帳單、王向當時女友經WhatsApp傳送購物的照片作佐證。王認為該記者應正在金鐘採訪,惟見示威者正衝擊立法會,故將送達充電器一事作罷。

王與友人返回港島後消閒至晚上近11時,再次收到有關記者需要充電器的信息,遂前往立法會大樓。王憶述當時大樓內昏暗,他循光源行入會議廳後,將充電器交予一名身穿反光背心、掛有記者證的人士,即轉身離開。辯方從新聞片段中指出該名接受充電器的人。

控方:記者不具名未提所在地

王:倘途中遇上亦會交出

控方質疑該段信息無紀錄,呈堂照片亦沒附帶王與女友的WhatsApp對話紀錄,且照片顯示時間可任意修改。王同意控方說法,同時稱他沒修改紀錄。控方又指,該段信息中記者不具名、無表明身處何方,質疑王到會議廳找記者如「深入虎穴」。王稱當晚觀看新聞片段,見有記者身處立法會,故二話不說就入內,倘途中遇上記者,他亦會即場交給對方。

控方翻出王的社交媒體帖文為例,問他發布一幅顯示為「穿黑衣人士與穿裝備示威者手牽手」圖畫的原因,王稱圖畫意指不認同示威者行為,但亦希望「和理非」者不要向對方太過指摘。王又稱他支持和平發聲,並否認作為公眾人物自知被傳媒拍攝能鼓勵他人犯罪。審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 606至610/20等】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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