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離港被撤上訴 官:程序遺漏 律政司長負一定責任
【明報專訊】律政司就兩宗暴動案共13人脫罪提出上訴,其中9名答辯人已離港,缺席聆訊。上訴庭昨日裁定,由於文件沒按法律要求妥為送達予該9人,不得開展上訴,另強調全因程序遺漏而撤銷上訴,原審無罪裁定是明顯錯誤,全然站不住腳,上訴理據強而有力,如非上述原因,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
判辭透露,8.31灣仔暴動案於2020年10月31日裁決,律政司長11月9日申請上訴。翌年10月20日,原審辯方向警方表示,將代表該案的4名答辯人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梁雁彬出席提訊,惟入境處當日通知警方簡於2021年1月28日離港,餘下3人在裁決後3日、即2020年11月3日已離境。
指司長未依例申令
現行法律執行或有困難
至於國慶灣仔串謀暴動案,5名被告於2021年2月19日被判無罪,同月26日律政司長申請上訴。同年10月15日,入境處通知警方答辯人胡凱富、陳子斌、李盈莉已於2月28日離境,張浩輝、蘇美莉於同年10月12日離港。原審法官沈小民同年11月簽署兩宗案件呈述,文件陸續在年底送出,其間原審辯方表示不代表答辯人。
判辭引述《區域法院條例》指出,律政司長就定罪上訴,須在7日內申請案件呈述,高院可命令將答辯人帶上法庭把他收押或保釋,上訴方要書面通知答辯人。上訴庭指出,司長未有按照條例申請命令,答辯人可以離港,並未能送達文件,司長需要負上一定責任;現行法律並不清晰,執行或有困難,行政機關有必要考慮制訂相關法院規則。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正詳細研究上訴庭裁決,再考慮是否需要作適當跟進。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