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煙霧彈案 兩男妨擾囚19及26月
【明報專訊】2020年7月1日一名男子涉在灣仔把樽裝物體放入紙箱,同行男子則在附近徘徊,隨後紙箱冒煙。兩人被控對公眾造成妨擾罪,昨在區院法院分別判囚19及26個月。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出,觀乎案發時鋪排及事後在單位檢取的化學物,可見本案經過精心策劃並細緻執行,絕非如辯方所說純屬無聊惡作劇,「唔係就咁細路仔走去玩齛堙v。
經審訊裁定罪成的被告為興趣班導師李浩琛(34歲),文員原柱健(32歲)則認罪。法官判刑稱,涉案煙霧彈即使不是有毒氣體,也可對途人帶來不同程度的心理負擔,嚴重者甚至有公眾恐慌,事件中無人受傷為「不幸中之大幸」,但社會人士或有「白色恐怖」之感。法官認為,姑勿論被告意圖,此風絕不可長,亦非社會所能姑息,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且判刑須阻嚇。
官批或惹恐慌 監禁唯一選項
法官反駁原柱健為李浩琛「追隨者」的說法,稱警方雖只在李的單位找到化學物,但不代表原的罪責較輕,因搜到相關物品與否僅視乎是否有地方存放。控罪最高監禁7年,法官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各人以囚28個月為量刑起點,原開審前認罪可扣減四分之一,二人同樣因良好背景而減刑兩個月,最終原囚19個月、李囚26個月。
求情稱非火球四飛 當時人流少
辯方求情稱,涉案紙箱冒煙時間不長,歷時約1分鐘,雖曾發響亮爆炸聲,但爆炸非一般想像的「火球四飛」,對公眾妨擾程度相對輕微;又稱灣仔縱是市區,但涉案時段人流不高,稱不上「鬧市」,途人甚至在拍照、沒走避,感興趣多於驚恐。就二人個別的求情因素,辯方稱事件對原造成很大打擊,他以務實態度承擔責任,望盡快重過人生;李則羞愧於未能盡供養家人的責任,僱主稱會繼續聘用。
控方案情稱,警方當晚7時在灣仔集成中心外發現「Vita」紙盒冒煙,內有數個膠樽。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原柱健曾將樽狀物體放入紙盒,李浩琛則在附近徘徊,紙盒隨後冒煙。警方事後在李的寓所搜出藏白色粉末的膠袋、藏黑色粉末的紙筒,另在李的工作地點搜出藏粉末的鋁罐,驗出次氯酸鈣和硝酸鉀等爆炸品成分。
警方歡迎裁決,認為刑期反映被告的罪行性質十分嚴重。
【案件編號:DCCC 959、9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