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煽留日生拗司法管轄權 押後待另案 另爭議域外法權超檢控期 審訊時處理
【明報專訊】在日本留學23歲女生涉嫌過去5年間在社交平台發表港獨等言論。她今年3月回港換身分證時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昨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於辯方爭議裁判法院有否審理案中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而高院下月將審理一宗有相似爭議上訴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8月2日再訊,以待跟進該上訴案進度。
8?2再訊 准保釋須守13條件
被告袁靜婷(23歲)現為大學二年級生。被告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羅官聽罷陳辭後批准被告遵守一系列保釋條件(見表二)下可外出候訊,包括須刪除手機或電腦所有社交媒體應用程式、不得加入5人以上的WhatsApp等通訊群組等。
辯方昨申請押後案件,要求法庭開審前優先處理3項法律爭議:裁判法院審理煽動罪行的司法管轄權、域外法權、超出半年檢控期限(見表一)。控方回應,高院下月4日將處理一宗涉及司法管轄權之爭議的案件,該案是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就發表煽動文字罪成上訴;另一宗涉及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罪的上訴案,將會處理域外法權、超出檢控期限的爭議。
羅官認為域外法權、超出檢控期限的爭議屬於審訊期間議題,屆時以「初步爭議點(preliminary issues)」處理;最終辯方現階段僅保留爭議司法管轄權。在域外法權爭議上,辯方立場是涉案大部分帖文非於香港境內發布。羅官於休庭前以「提醒」方式告訴辯方,在科技影響下「發布」一詞的定義已較「原始」的發布形式如街頭演講等有所不同。
官:「發布地點」應考慮接收者是誰
羅官表示,社交平台上的「發布」不限於人們按動按鈕一刻,因相關信息會存於社交平台,供人「365日、24小時」觀看,不同地方的人可經網上觀看;就發布地點而言,發布者與接收者不一定要身處同一國度,應考慮接收者是何人。
控罪稱,袁靜婷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於facebook和Instagran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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