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藏物資「如武器庫」 4男認罪囚16至38月
【明報專訊】2019年警方發現沙田區有工廈單位被用作示威物資倉庫,4名男子當場被截獲。他們早前分別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疰a或損壞財產共4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6至38個月。法官形容涉案單位猶如「武器庫」,數量和種類之多,明顯不止供自己使用,而是在示威場合分發予激進示威者,以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為林冠亨(33歲)、談兆衡(28歲)、張子龍(35歲)及吳敬賢(35歲),承認2019年8月1日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林冠亨及張子龍另承認同日在金豪工業大廈某室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11個煙霧餅及3罐噴漆。張再承認於喜利佳工業大廈某室保管或控制一個載有白汽油的玻璃樽、一樽油、一包糖及一包洗衣粉等。
家書提港獨 官:未有國安法 只視犯案動機
法官郭啟安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誤墮法網,其中張子龍誤以為犯案能幫助他人,吳敬賢則輕率地答應幫忙搬運物品,低估法律後果。各人現已知錯,承諾將來以正確方法回饋社會。
有被告家中被搜出致香港人的「家書」,提及「香港獨立」、「反抗暴政鴾H民是無罪的」。郭官判刑指出,雖然本案有港獨及分裂國家之嫌,惟由於當時尚未實施國安法,故以上只作為理解被告犯案動機的背景,不會因而加刑。
郭官又稱,雖然行山杖和球棒本身非武器,但為數不少,若落入暴徒手中而擊中他人,或會嚴重傷害身體。郭官認同煙霧彈殺傷力較低,惟過度吸入和接觸仍有風險;噴漆則常用於損壞設施。張獨自保管的物料為汽油彈原材料,不可能就地取材,而是有備而來針對執法人員,且他負責租用單位,扮演主導角色。基於各人認罪,郭官最終判林冠亨囚28個月,談兆衡及吳敬賢同囚16個月,張子龍入獄3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68/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