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有條件釋放」研擴適用範圍 涵具自殺傾向難自理者 社工憂患者更「收埋」
【明報專訊】醫衛局轄下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下稱諮委會)前日開會後,港府提出措施加強精神健康支援,包括檢討精神病者出院的「有條件釋放(CD)」機制。有諮委會成員稱,現時大部分精神科病人均可無條件出院,局方檢討範圍之一為考慮將CD適用範圍擴大至有自殺傾向、缺乏自理能力的精神科病人。有社工憂拓闊標準,將令更多病人感被標籤,而現行制度未有機制定期為病人「搣甩」釋放條件,導致負責跟進的個案經理「愈懋U多個案」,建議港府仿效英國增設相關機制。
醫局精神科統籌委會本周開會
醫衛局前日透露,醫管局正檢討CD機制,並會在諮委會下月會議匯報檢討結果。據了解,醫管局內部的精神科統籌委員會本周將展開會議,局方一直有按既定時間表研究相關機制,早在荷里活廣場謀殺案前已原定會在下月會議匯報。
據《精神健康條例》,具暴力傾向的強制留院病人須在遵守特定條件下出院,條件包括必須在指明地方居住、服用處方藥物等,若沒遵守有可能被召回精神病院。
諮委會成員、中大精神科學系教授林翠華解釋,現只有相當少數的精神科病人須有條件釋放。據她理解,醫管局檢討方向非只觸及如何增加人手,亦包括考慮將CD適用範圍擴展至有自殺傾向、嚴重或缺乏自理能力的精神病人。她補充,CD對屢次住院嚴重精神病人有一定好處,惟相關病人並非每次住院均屬強制住院,故未必能發出CD,認同檢討方向對行政工作會帶來好處。
社工:現無機制撤釋放條件
個案經理個案堆積
另一諮委會成員、本身是註冊社工的社協幹事阮淑茵稱,獲「有條件釋放」的病人出院後需醫務社工、社康護士等個案經理跟進,所需人手比一般病人多。她稱《條例》無規定病人獲有條件釋放的期限,本港亦未有如英國等地設立機制,定期檢視病人能否取消釋放條件,變相只有主動上訴或經主診醫生診斷為合適的病人才可取消條件。
阮淑茵補充,曾見病情好轉的病人「由出院去到死都未甩到(有條件釋放)」,形容現行機制未有定期將CD病人降級、分流到社區中心,令個案經理「愈懋U多個案」,最終未有足夠時間為個案提供有質素的情緒支援,認為現時應優先處理相關問題,而非研究向更多病人發出CD。
阮說,擴闊有條件釋放標準後,將有更多病人須遵守出院條件,擔心會有更多病人「收埋自己」拒絕主動求醫。醫管局回覆本報查詢稱,現時局方跟進的病人中,有約1300名病人獲「有條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