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13人暴動罪成 戴傳媒頭盔攝記 官指未穿反光衣屬「鼓勵」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有示威者於油麻地發起「圍魏救趙」分散警力,共213人被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17案審訊,其中一案涉18名被告,13人不認罪後受審,他們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3人另分別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中一名男被告案發時戴上有傳媒字樣的頭盔和記者證,供稱是逗留現場拍攝的攝影記者,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頒下書面裁決,質疑他身穿黑衣,沒穿上反光衣供識別記者身分,與其他被告一樣以衣著向示威者顯示自己是同路人以鼓勵暴動。
13名被告還押至6月初分3日(2日、5日及8日)求情及判刑。被告依次為鄧妙小(案發時16歲,下同)、余柏鏗(20歲)、施銘洋(21歲)、李永賢(23歲)、翟耀瑋(18歲)、陳卓男(20歲)、陳志遠(20歲)、周豐德(20歲)、周家豪(27歲)、洪家穎(24歲)、林煒綸(21歲)、李傑思(18歲)及黃添樂(25歲)。其中鄧妙小案發時未成年,嚴官考慮其年紀,先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
穿黑衣無反光衣 質疑非記者身分出現
李永賢供稱是攝影記者,當日到場拍攝,當時頭戴防火巾、防毒面具和有「PRESS(傳媒)」字樣的頭盔,頸掛記者證,腰間掛蚢嚘P的反光背心。書面裁決稱從現場片段所見,當晚警員沒干擾穿反光背心的記者工作,嚴官質疑被告當時唯獨沒有穿上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反而身穿黑衣混入集結人群中拍攝,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嚴官認為,李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改變外觀造型的替換衣物,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加入了示威者前排防線,與警員對峙。
認為頭盔記者證屬「改變造型」衣物
鄧妙小和林煒綸分別因管有索帶和金屬棒連六角匙,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成。余柏鏗則因管有雷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書面裁決稱,即使被告沒動口或動手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言行,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和行為已是參與暴動,故所有被告以黑色系的裝扮逗留案發現場,加入人群,壯大示威者聲勢,從而支持、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者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已合併)】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