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終極上訴8.9審
【明報專訊】理大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條文須判囚5至10年,將原定的3年8個月刑期改為5年,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呂不服刑期,上訴敗訴,再申請終極上訴,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昨日開庭處理其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批准他上訴至終院,排期8月9日審理。
論第21條如何恰當詮釋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昨穿灰色菱格毛衣及白襯衫,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看來精神不俗。上訴庭判辭早前提及,呂世瑜今年1月26日提出上訴,超出申請上訴證明書的28天期限,但律政司一方同意本案涉及重大議題,不反對上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昨日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上訴: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及此刑期限制是否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還是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
上訴方原擬爭議判刑偏離原有的判刑原則,涉及重大不公。終院認為此議題並非獨立的法律爭議,拒絕上訴方就此爭議。
【案件編號:FAMC 7/23】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