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罪脫 律政司申上訴6?8審
【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經審訊後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鄒幸彤上訴得直,鄒獲撤銷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將於今年6月8日、即「六四」4日後審理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網頁顯示,案件將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以決定會否批出上訴許可。本案源於鄒幸彤2021年發文談及「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鄒幸彤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官稱即使沒有人受慫恿犯罪,仍然構成煽惑。
鄒幸彤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故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不過,張官在裁決後表示,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FAMC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