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同行業眾籌風險不同 學者倡委部門機構分訂規則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成立眾籌辦規管及監督涉港的眾籌活動,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任石榮在回應諮詢的意見書中指出,諮詢文件未提及眾籌辦組成及架構,令人懷疑是否有資歷負責日後審批。任石榮反建議,政府可委派相關行業組織,負責制訂及執行眾籌規則,例如生產力局或科技園負責科技相關的眾籌項目、藝術發展局負責藝術眾籌項目,而社署則負責慈善及社會用途的項目。
任石榮解釋,替代方案避免眾籌行政工作過度集中,而不同行業眾籌面對不同風險,需要不同類型保護,上述機構專長有助判斷申請。他指出,根據過去研究,國際上甚少立法規管非投資性質的眾籌,替代方案可避免過度規管後果。
倡收窄規管 100萬元以上嚴格審批
他又建議收窄規管範圍,例如100萬元以上的金額項目才需更嚴格審批及披露財務報表。他同時建議,政府應承諾盡量及時處理眾籌申請,例如一周內完成,令眾籌發起人可預早計劃。
律師會回應諮詢時說,對諮詢文件「一刀切」、以同一套機制及罰則處理不同規模的眾籌活動有保留。該會強烈認為,小型、個人或慈善眾籌活動不應事前登記或發牌,例如小型聖誕籌款,否則造成的延誤及合規成本不成比例。該會認為應另設制度及程序處理慈善機構籌款,例如獲《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的慈善機構,本身已定期審核,故除非有特殊情况,該些機構眾籌可毋須再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