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綿彈射記者案覆核 監警維持「無法證實」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時任商台記者於旺角採訪時被防暴警察從後發射海綿彈擊中。投訴警察課調查後,去年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記者提出覆核,監警會本月中回覆稱,投訴警察課覆核個案和相關影片後,認為調查無任何不妥之處,結果「維持不變」,監警會亦同意。事主鄭先生對警方和監警會維持失實結論極度失望,重申不同意有關調查結果,惟現階段無意再上訴。
事主極度失望 暫無意再上訴
鄭先生於事發同年12月向警方投訴,包括指涉事警員濫用職權,不合理地向他發射海綿彈。投訴警察課去年8月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後,鄭先生翌月覆核。監警會秘書長本月18日回覆稱結果「維持不變」,並解釋若調查結果顯示無可靠證據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陳述,指控會列為「無法證實」,惟不代表鄭先生的陳述不可信,亦不代表被投訴的警員「並無過錯」。
監警:不代表事主不可信警無錯
翻查警務處長去年8月回函,投訴警察課認為警員多次要求在場者離開未獲理會,而影片顯示鄭最後用手觸碰警員手部然後轉身逃走,警員隨即追捕及發射海綿彈,認為警員行為並非不合理。
事主:射彈難言「合理」 警方陳述失實
鄭先生昨重申不同意警方及監警會調查結果,他反駁警方指他「衝上前用手觸碰一名警務人員的手部」的陳述失實,他當時用手指該警員的「行動呼號卡」並讀出編號,是該警員用手接觸他前臂。
鄭又認為警員發射海綿彈行為難構成「合理」,指警方使用武力的原則「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員從背後向記者發射海綿彈,其目的合理性成疑,亦不符最低武力原則。
鄭續稱,據2019年警務處新修訂《程序手冊》第29章,警員面對「暴力攻擊」時才可用包括反射彈(即海綿彈)在內「低殺傷力武器」,涉事警員行為不符《程序手冊》,亦無履行《警察通例》,即以互諒互讓態度盡量配合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工作。鄭稱對事件已不介懷,惟捍衛真相是傳媒天職,認為警方亦應以專業精神服務社會、嚴守紀律為己任,期望藉此釐清事實以昭公眾,促彼此進步改善。
監警會對此個案無補充,稱審核每宗投訴個案均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所有相關證據、錄影片段和資料,才會就個案調查報告作決定,如投訴人對指控分類有意見,可據現有機制申請覆核。
商台昨稱就事件維持原立場。翻查商台新聞及公共事務部去年回應,認為警方結論與部門理解的事實不符,記者當時並非主動觸碰警員手部,亦非被追捕逃走,要求警方覆核調查結果並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