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家長車案 4人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未證助逃罪脫 加控暴動罪成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8人被指接應爬渠逃離理大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是首宗涉及「家長車」的反修例案件。5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昨於區院裁定其中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鄭錦滿則罪名不成立,惟法官認為鄭在「走投無路」下爬渠逃離理大,裁定他在審訊中途遭加控的暴動罪成。各人須還押至2月11日求情。
8名被告年齡介乎27至33歲,其中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同案的另3名被告葉嘉祺、黃逸滔、梁祖光早前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昨亦被撤銷保釋,一同還押候判。
官:若非涉暴動走投無路 鄭不會爬渠
案情指2019年11月20日清晨5時許,警方在何文田愛民h一帶截停葉嘉祺及何志豪,調查後發現兩人打算接載爬渠離開理大的人,其中葉嘉祺透過手機傳送一架涉案車輛的車牌號碼;約早上7時,警方在黃埔發現上述輕型貨車,觀察陳啟賢與另一男子在暢通道南一個渠口有動作,鄭錦滿與另一人從渠口爬出,陳和鄭最終被捕,另外兩人則逃去無蹤。
警方亦截停一輛在附近兜圈的私家車,拘捕馮思睿及林泳汶,檢取車內的行車紀錄儀,發現兩人在車上討論協助被困理大的人從渠口離開。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表示同意無直接證據指向鄭錦滿從理大內爬渠至黃埔的渠口,且在沒有安全裝備下在渠道爬行「十分困難、相當危險」,除了從事工程,沒有人會進入渠道,但案發時留在理大的人除了自首,只能從其他方法離開,而理大的渠道可連接政府渠道,唯一合理推論是鄭原本被困理大,因干犯暴動罪「走投無路,只好不顧危險」,爬渠逃避拘捕,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暴動爬渠廣泛報道 官不信偶然助人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鄭官認為鄭錦滿可能僅跟隨他人爬渠,不一定知悉有人在外接應,不肯定有否協助他人離開,故裁定該罪名不成立。
被指在渠口接應示威者的陳啟賢,則曾做出拉繩動作,及攙扶鄭錦滿爬出渠口。鄭官不接納辯方稱陳只是「偶然經過、熱心助人的巿民」,否則他應首先報警或通知渠務署,加上理大發生暴動是「眾所周知」的事,亦有網上討論和傳媒報道示威者爬渠離開,可推論陳知悉有示威者從理大爬渠離開,並與其他人協助示威者逃避拘捕,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錄音談論「去渠蓋」 證意圖接載
在私家車上被捕的馮思睿、林泳汶沒有特別行為,但行車紀錄儀記錄兩人曾談到「救緊人」、「定係去渠蓋同齯H講,唔好行過M邊呀」等,鄭官認為若兩人並非接載渠口的人,「難以想像」兩人為何有如此對話,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清楚理大內的人會從渠口爬出,意圖接載他們逃避拘捕,裁定兩人亦罪成。
次被告何志豪則在何文田愛民h被警員截停,警誡下承認希望接載爬渠的示威者離開。辯方爭議警方拘捕他時打其臉一下,又稱警只以遊蕩罪拘捕,錄完口供可立即放行。辯方曾爭議何志豪非自願招認犯案,但鄭官認為警方已向他解釋拘捕原因與理大有關,他在錄影會面中亦懂得拒絕回答部分提問及提供電話密碼,不認為他在受欺哄下招認,故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14/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