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捐款亦須負刑責 副秘:指知有問題照捐者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非法眾籌活動的捐款人須負刑責,財庫局副秘書長許澤森表示,除非捐款人明知某個眾籌項目未有按照規定申請,而又「包拗頸」捐款,否則正常情G下不會需要承擔刑責。局方又建議向超過某一捐款水平的項目推行實名制,許稱定於哪一水平尚未定案,強調套用反洗黑錢的邏輯,只是針對來歷不明的大額資金活動。
規管眾籌的諮詢文件建議,「向非法眾籌活動提供資金的捐款人同樣需負上刑事責任」。許澤森接受本報專訪時解釋,除非捐款人參與非法眾籌活動,舉例某個眾籌項目未有按規定申請,有市民明知而「包拗頸」捐款,最終發現相關眾籌用作詐騙或洗黑錢,便會令自己陷入風險。若捐款人提供資金時以為發起人原本是進行某個目的,最終卻用作另一目的,此情G捐款人則屬「苦主」。他說,如有證據顯示某個經申請的項目涉及不當資金調配,被發現「掛羊頭賣狗肉」,當局終止其眾籌後,資金提供者要有意識不應再捐款。
未定哪一捐款水平要實名 稱只針對大額
諮詢文件建議,眾籌辦可規定籌款人就超過某一捐款水平以上的項目推行實名制,以及要求達到一定規模的眾籌提交財務文件予會計人員審計,減低洗黑錢風險。許澤森舉例,部分介乎100至500元不等的籌款節目捐款,將不會以實名制方式處理;惟若有捐款人不願透露姓名及資金來源,突然以公文袋捐贈一百幾十萬元,聲稱只是有心人捐款,收款人本身要提防來歷不明的大量資金。
至於實名制捐款水平的界線,許稱將會因應某個劃一的金額、捐款頻次,或活動類型和規模作限制,局方未有定案。被問及如何規管有人分開數次捐款以繞過「實名制」,他稱需考慮如何防範這種「化整為零」的洗錢操作,設計法例時要有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