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生襲警案辯方指逾期檢控 控方:重審案件不受制時限
【明報專訊】現時22歲聽障男生,被指在2019年9月遊行中,搶去時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霧,致警司受傷,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前年向原訟庭申請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爭議,控方重提檢控超出6個月時限,有違《裁判官條例》,故法庭毋須受理。控方稱重審案件不應受制於時限。裁判官押後案件至本月17日裁決此事。
被告羅鎮傑(現22歲)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庭上所見,一名謄寫員將聆訊內容即時打成文字,展示於電腦屏幕上供被告閱讀。
辯方陳辭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針對原審的簡易程序罪行案件,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意味普通法下的雙重保障,「舊案、輕案,要告就快告」,否則法庭不再受理。辯方進一步指出,相關權限應該涵蓋重審案件,以符合重審亦須從速處理的法律原則。
辯方續稱,英國針對可公訴罪行的重審令設有期限,世界各地亦有仿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在原則上同意此做法。辯方認為重審令的做法應如同原審,即檢控不超出6個月期限。辯方稱,若以2019年9月案發日起計,至今相距逾3年;若以最有利控方的時間點起計,即被告上訴得直後,就原訟庭的重審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上訴委員會去年4月8日駁回申請,維持重審令起計,警方直至同年10月13日才向被告發出控罪書,故檢控仍超出6個月的期限。
控方促按字眼詮釋條例 不應推斷創造立法原意
控方反駁稱,相關條例無提及重審,裁判官應該根據字眼詮釋條例,如果條例無寫明,就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加上香港與英國不同,即沒有規定重審令須在6個月內執行,因此重審案件並不受制於時限。
【案件編號:ESCC2106/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