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錢靠心理報告判斷 境外人或難評估
【明報專訊】本港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受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管,禁止商業交易人體器官,如器官捐贈人與受贈人無血親關係,或雙方婚姻關係少於3年,捐贈程序須經衛生署轄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實任成員邱宗祥昨回應本報查詢稱,一般而言相關申請會由參與手術的醫生提交,當中包括一份由社工及心理學家對捐贈人與受贈人本人或親屬所做的心理評估,委員會主要依賴該份報告判斷是否涉及金錢交易,承認如涉境外進口器官,要向境外人士評估會「難齱v。他不便透露芷希個案有否相關評估,稱委員會做決定時病人利益為首要考慮。
參考國際指引審批 病人急切為先
邱宗祥稱,希望做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及醫生向委員會遞申請時,需繳交文件述明移植器官原因及急切性、捐贈者及受贈人醫療背景、器官來源、一份雙方的心理評估,據他了解,社工及心理學家會在評估時問雙方為何捐贈,藉此「戳鵅v是否涉及金錢交易。他指出,審批時如無法完全證明有無金錢交易,委員會會引用法律上「benefit of the doubts(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以病人對器官移植的急切作首要考慮,前提是不希望抹殺病人治療權利。
有公立醫院外科醫生向本報稱,國際醫學界對器官移植亦有規範或指引,包括本港有簽署的《伊斯坦堡宣言》(Declaration of Istanbul),該宣言被視為國際醫學界對器官移植與器官倫理的指引方針,提到所有國家須制定透明的監控系統,以防止器官販運。國際心肺移植協會(ISHLT)今年8月發聲明,稱內地政府漠視(stand alone)非法器官買賣行為,呼籲會員不應參與或支持相關行為。邱宗祥稱委員會審批時會參考國際指引,形容本港審批機制達道德標準。
醫衛局指出,手術經內地及香港的監管機構嚴格審批,所有程序均合乎兩地法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