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未證暴動行為 十一示威8人囚55至60月 官:以群體衡量 燃彈擲警署挑戰權威
【明報專訊】2019年十一國慶,9名男女涉在尖沙嘴警署一帶示威,早前裁定暴動等罪成,其中8人昨於區域法院判囚4年7個月至5年(見表)。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表示,無證據顯示個別被告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但暴動嚴重程度並非基於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所做的事。張官批評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目無法紀,明顯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為本案嚴重之處。
一人缺席未判 一為橋牌港隊
本案牽涉9名被告,由於羅偉洛缺席聆訊,法官昨只處理餘下8名被告判刑。8人依次為李翠婷、何善航、楊任濤、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黃炎元和陳文澤。庭上透露,宋昭鵬是香港橋牌代表隊成員,夢想成為全職橋牌選手,因疫情關係未曾代表香港出賽。
法官張潔宜判刑稱,本案於下午發生,高峰期近千名示威者集結,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向尖沙嘴警署和警方車輛投擲汽油彈。張官續稱,在場示威者戴上口罩、舉起雨傘和身穿深色衣物,明顯知道行為違法,藉此掩飾身分,而本案多名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彈射器等武器,顯然有備而來。
張官表示,本案暴動歷時48分鐘,示威者向警署投擲約10枚汽油彈,令警署附近範圍起火;事件雖無導致嚴重傷亡和財物損失,但對警員安全構成風險,亦會損甡藿牷C張官接納各被告沒擔任帶領或號召示威的角色,惟稱法庭要考慮示威者整體行為,判處阻嚇刑罰。
7人另裁藏武器罪成 判刑同期執行
張官採納5年監禁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由於8名被告年輕和無案底,酌情減刑3個月;另因楊任濤和黃炎元沒在審訊挑戰控方案情,額外減刑兩個月。此外,張官稱何善航管有伸縮棍和鐵棒,可造成身體傷害和加重暴動的嚴重程度,加刑3個月。張官明白判囚對被告前途造成一定影響,但他們要為行為負責。
對於7名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張官分別採納6至12個月為量刑起點,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楊任濤和黃炎元均判囚4年7個月,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和陳文澤均囚4年9個月,何善航則囚5年。
暫十一暴動案最重刑期
翻查資料,2019年十一國慶引發多區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罪,5年監禁為相關案件最長刑期。一對年輕情侶被指當日在沙田牽手逃跑,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判囚4年半。另有3男1女於荃灣干犯暴動及縱火罪成,法官練錦鴻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10/20、35/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