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穩掛責任誰屬 租用條款中英版有異
【明報專訊】MIRROR演唱會墜屏事故調查報告指租用人違反紅館《租用條款》,未確保懸掛裝置穩妥。據康文署向本報提供的《租用條款》中文版,以索具裝配或懸掛裝置須由「署方經理或經理委派人士」確保穩妥,而非調查報告所指由租用人負責。署方引條款英文版解釋,確保裝置穩妥責任在於租用人,將修改中文版以免誤會,但強調有在工作會議上確保租用人明白條款及場地要求。
中文版指經理負責 署方:將修改免誤會
本報向康文署查詢後獲《租用條款》的中、英文版本,當中未有列明以中文或英文為準。政府跨部門小組上月發表MIRROR事故調查報告,指租用人大國文化違反條款內第15(b)(2)條及第16(d)款。報告引述16(d)款規定「由租用人聘請合適的合資格專業人士……每項用索具裝配或懸掛的裝置均由該合資格專業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委聘的認可人士) 檢查妥當」,即確保懸掛裝置穩妥責任由租用人委聘人士負責。
不過,條款16(d)(4)中文版原文為,「每項用索具裝配或懸掛的裝置均由經理(包括但不限於經任何由經理委聘的認可人士)……證實妥當」,意味有關責任由署方職員(及其委聘人士)負責。
議員:大多租者皆港人 看中文版為主
對於署方稱中英翻譯有異、已在會議上向租用人解釋,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如中英版本不一,「租用人一定係揀自己有利鶗驉A衰(康文署)就要揹飛」,「一係就淨係出一個版本,另一個淨係參考」。立法會議員陳凱欣指要視乎署方在會議上如何解說租用人責任,但相信大部分租用人都是香港人,看中文版本為主,兩版本有異並不理想,應該盡快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