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條例非違憲 官:社團聯繫政團對國安有潛在影響
【明報專訊】612基金信託人涉違社團條例案另一爭議點為憲法問題,辯方質疑涉案《社團條例》第5C條侵犯結社自由屬違憲。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賦予市民結社自由,但非絕對,並特別提到「政治」一詞雖為中性,惟本港近年的社會事件顯示,「政治活動也有可能造成社會不穩」,與政治團體有聯繫的社團會對國家安全等構成潛在影響,政府有責任透過註冊制度加以監管,裁定條例不屬違憲。
辯方早前陳辭指出,「社團」釋義方面,若不剔除「一人以上的組織」字眼會變得含糊不清,且「社團註冊制度」不相稱地侵犯結社自由;控方則稱,註冊所需資料不複雜,一個月期限相信時間充足,條例除設法定辯護理由外,社團亦可申請豁免註冊。
嚴官同意控方所指,條例制定屬「註冊制度」而非「審批制度」,重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確保人人有自由結社的權利,但受限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及秩序、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
嚴官又指出,不論社團目的為何,一旦觸及公眾,公眾便有權知悉社團的資料,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有責任確保資料準確,因此註冊制度是為了合法目的,要求「一人以上的組織」須註冊並沒施加過於繁重的責任,條例亦無違憲。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