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案准上訴終院 蔡玉玲:盼續尋公義 官指條文有合理爭辯處 影響新聞界及不同目的查冊者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她向高等法院提定罪上訴遭駁回,昨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法官李運騰就其中一項法律議題批出證明書,並指運輸署長是否有權拒絕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申請,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爭議。蔡玉玲在庭外稱會以平常心面對,又言不論輸贏,「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儭禲v。
蔡將就被拒另一議題向終院申許可
蔡玉玲表示,法官就其中一個議題批出證明書後,仍需到終院進一步取得上訴許可,至於拒批證書的另一議題,她將會向終院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官:條文詮釋非「表面睇得咁簡單咁容易」
申請人蔡玉玲昨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申請方提出兩個法律問題,其一為若申請目的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運輸署長是否有權拒絕發出車輛證明書。法官李運騰認為,考慮立法原意、條文上文下理後,早前已裁定條文內的「須」不是強制性,署長有權拒絕查冊申請,但條文的詮釋「唔係表面睇得咁簡單咁容易」,相信不同律師有不同見解,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定奪。法官重申,議題對新聞界以及持不同目的而查冊的人,包括錢債訴訟而言同樣重要,故批出證明書。
第二個法律議題涉及,如果署長有權拒絕申請,應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例如申請人涉及「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的事而做新聞調查,是否涵蓋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範圍內。法官稱後半部分應修訂為「若記者懷疑有人干犯交通以外的罪行,並駕駛私家車進出犯罪現場,繼而調查該人的身分,是否包括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以更貼近本案情G。
官茩蚼q第二議題「腳踏實地好冇」
申請方稱未反映本案事實 拒修訂
申請方稱修訂後未能反映本案事實,要分開地看「當初申請之目的」及「得到資料後如何運用」,舉例稱申請目的有機會為求證車牌之真偽。法官稱「你唔好同我講笑啦,本案無咁屪瓴琚v,皆因承認事實已指出,申請人曾致電車主欲與他做訪問,茈蚑苳銵u唔好咁far-fetched(牽強),腳踏實地好冇?」基於申請方拒絕修訂,法官拒就上述議題發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 236/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