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方稱有買保險 未提勞保 大狀:暗示沒認舞者為僱員
【明報專訊】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兩名舞蹈員受傷,勞福局長孫玉菡前日稱舞蹈公司作為僱主,未為舞蹈員買保險,亦無報工傷。演唱會主辦單位大國文化及MakerVille昨回應稱,有為演唱會及工作人員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另額外購買了團體意外保險,包括所有表演者及幕後工作人員,惟未提勞工保險,有大律師認為暗示主辦方由始至終沒承認舞蹈員為其僱員。
舞者負責人Rock sir 屬StudioDanz股東
本報昨引述政府消息報道,勞工處調查後認為受傷舞者李啟言的僱主為舞蹈公司StudioDanz,而前日MIRROR隊長楊樂文被問到舞蹈員負責人是否Rock Sir方家諾時稱「應該係」。根據公司查冊,方家諾是StudioDanz其中一名股東。本報記者昨到該公司,職員稱方很長時間沒去公司。本報曾在方的Instagram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
孫玉菡前日稱,參考了2006年終審法院判決,認為舞蹈員是僱員身分演出。該判決裁定一名冷氣技工的身分為僱員,翻查其判決書,當中提出多項理據:業務屬公司擁有,該技工不用承擔財務風險,公司提供大部分生產工具,該技工親自執行獲指派的工作,沒有聘請任何人協助等。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舞蹈員不能分享公司利潤;舞蹈員的服裝、化妝服務、編舞師等額外服務是生產工具,並由招聘者提供,多個因素可判斷舞蹈員是否自僱。他提到,主辦方聲明提及有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暗示自己是負責任公司,但兩者並不等同勞工保險,購買勞工保險等同承認舞蹈員的僱員身分。吳預料日後法庭將會爭議舞蹈員和各公司的僱傭身分,相信公司的聲明已尋求法律意見,現時未承認舞蹈員的僱員責任。
舞蹈員:一般表演無代買保險 應成立工會
入行多年的舞蹈員陳穎業表示,一般表演合約由私人舞蹈公司或製作公司提供,合約相對簡單,如未列明強積金及年假病假,亦無為舞蹈員購買保險,相反主題樂園的合約較具系統。他稱演唱會多數有合約,「調查一望合約基本就知道誰是僱主」。他說,排練才是最易受傷,但大多數舞蹈員因怕麻煩老闆,或不當自己是僱員,不會要求公司呈報,不少年資較長舞蹈員會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他認為,現時舞蹈行業無工會,沒制定工時、安全指引及合約範本,行業無據可依,應趁機成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