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國安法僅限制量刑起點 呂世瑜上訴刑期10.24再訊
【明報專訊】理大學生呂世瑜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於區域法院判囚5年。原審法官界定案件屬「情節嚴重」,因國安法條文列明須判囚5至10年,故將原定3年8個月刑期改成5年,呂無法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呂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處理。上訴方力陳,呂世瑜配合警方調查且認罪,冀法庭彈性量刑,以免剝奪他真誠認錯等求情因素,亦認為國安法中的刑期分級制僅限制「量刑起點」,即不影響法庭減刑;律政司則指,相信條文為最終刑期設限,另申請押後案件以作準備。上訴庭批准押後至10月24日再訊。
上訴庭關注本案裁決會否影響其他國安法案件,律政司確認區域法院兩宗案件正等待本案結果。翻查資料,「光城者」及「賢學思政」兩案均提及要待本案裁決再判刑。
正在服刑的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5歲)身穿黑白菱格毛衣應訊,看來精神不俗,不時與席間親友揮手。呂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律政司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律政司:條例限制最終刑期
呂世瑜承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設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者判刑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判5年以下刑期。上訴方認為刑期分級僅限制量刑起點,換言之量刑起點須在5至10年內,但最終刑期可因認罪減至低於5年。律政司則指,相信條文限制的是最終刑期,另獲准押後案件,以就上述爭議準備。
上訴方提「馬俊文案」
倡改列呂「情節較輕」
庭上引用同被控煽動他分裂國家罪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案,馬被界定為「情節嚴重」中相對輕微者,上訴得直改判囚5年。上訴方認為呂世瑜的案情較輕,他沒有在公眾地方宣揚分裂思想,亦坦白認罪及協助調查,冀重新界定呂屬「情節較輕」,即量刑起點可低於5年。
上訴庭法官質疑,上訴方列出認罪等求情因素應在定下量刑起點後再考慮,不應左右量刑起點。上訴方則舉例若有案情更嚴重者,並以7年為量刑起點,該被告人認罪後可減刑至5年,但本案的呂世瑜案情較輕而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兩人最終的刑期同樣是5年,強調本案情G特殊,應以不同方式處理。
上訴方續指,即使呂並非案情較輕,國安法第33條亦列明在被告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案或提供重要線索等情G下,可獲減刑;而呂向警方承認犯案、提供手機密碼協查、第一時間認罪,應獲酌量減刑。
律政司呈內地法律書供參考
律政司另呈遞內地法律書籍供法庭參考,據悉該書是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翻查資料,律政司在處理唐英傑案時亦曾引用該書,供法庭參考,時任原訟庭法官彭寶琴當時回應,會一如以往根據本地法例量刑。
【案件編號:CACC 61/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