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8嬰童樂居職員 囚逾8個月暫最重
【明報專訊】「童樂居」虐兒案,其中一名前幼兒工作員早前承認8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為使8名年約1歲的幼童躺在H上,向涉案幼童分別拳敲頭部、掌摑、將他們推倒在H等,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19周,為至今刑罰最重被告。另外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評,被告將事件歸咎工作文化及人手不足,即使受環境影響,都是她放棄專業操守,作出極端錯誤行為。
被告傅悅朗(25歲)被控於2021年11月29至30日犯案,8罪均在童樂居3樓1號嬰兒睡房發生,受害幼童包括4名1歲男童K、AK、AL、AM,另外4人身分不詳。
嬰兒H站立攀爬即襲 多次對頭
黃官判刑指出,當8名幼童各自在嬰兒H上站立或攀爬等動作,被告便會上前施襲,多次針對他們頭部。黃官稱涉案嬰兒H十分狹窄,涉案僅1歲的幼童無從躲避,不單受傷更會驚恐。
黃官續稱,被告並非停留於一下襲擊,當男童K欲爬出H外,被告扯其衣服逼他躺回H上,K後來已靜止,被告卻掌摑他,斥責被告行為明顯是「體罰」;又稱若為阻幼童攀爬,大可以較溫柔及有效方式處理,而非本案粗野手段。
官批歸咎工作文化 推卸責任
黃官提到一次較為嚴重的襲擊事件,即男童AK在H上站立,被告便握拳敲AK頭部,致他撞到H邊,再拉扯其上衣、俯y、掌摑AK等,黃官稱該襲擊加重本案嚴重程度,被告在其他幼童面前施襲亦屬加刑因素。
對於辯方早前稱,有資深職員茬Q告要以嚴厲方式看管幼童,又說童樂居不時出現1對24幼童情G,案發時人手不足,黃官批評被告將事件歸咎工作文化及人手不足,將自己的不專業推卸至機構,是她放棄專業操守,做出極端錯誤的行為。
至今4人已判刑 一人10月判
黃官稱,其中較嚴重的襲擊事件涉及拳打幼童頭部,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其餘7罪以監禁9至21周量刑。基於本案涉及8名不同受害幼童,不會全數同期執行。本案早前另有4人認罪,3人被判囚4個月至5個月8周,一人將於10月14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 18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