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槍男准上訴7年刑期 官:量刑原則可商榷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18區開花」示威,數人涉於旺角「搶犯」並飛踢警員,以及企圖搶槍,警方控告兩名男子襲警等共4罪,其中一名紮鐵工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另受審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判囚7年,為反修例案中繼7.21白衣人暴動案後另一最重判刑。紮鐵工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昨頒下判辭稱,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在裁決時沒處理共同犯罪原則,判刑卻以此來量刑,「做法有商榷餘地」。
原審沒處理「共同犯罪」原則 量刑卻採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於判辭表示,申請人謝信誠(31歲)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惟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把警員被襲的環節,納入非法集結罪判刑考慮之內,或影響非法集結罪量刑。
至於企圖搶劫罪,控方稱申請人與另一已棄保潛逃男子甘維邦共同犯罪,而唯一證據是兩人差不多同時出現及向警員施襲的錄像片段。惟彭官稱,法庭是否單憑錄像便可肯定甘有搶槍意圖,謝官裁決「是完全沒有處理」,及至判刑,謝官以控方聲稱此罪乃共同犯罪來量刑,彭官認為「做法有商榷餘地」。
刑期是否下調不易定論 可辯論
另謝官量刑時引用茆廣生的搶劫案例,該案列明持刀或其他武器搶劫判囚5年,使用武力包括綁起事主則判囚7年。彭官稱,若持武器的甘維邦不是共犯,申請人便不是持械行劫,直接影響此案例是否適用於本案。彭官重申,搶警槍是嚴重罪行,後果在當時環境下尤其危險,刑期最終是否有下調空間,不易定論,但卻是合理可供辯的議題,故批准申請人上訴。
【案件編號:CACC25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