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下航空公司仍需賠償乘客 「不可控範圍」航班延誤或取消
【明報專訊】由昨天(8日)起﹐新修訂的航空旅客保護法(APPR)生效,與舊法例最大不同的是﹐即使是屬於航空公司在「不可控範圍」(out of the airlines' control)下﹐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旅客依然能得到賠償。
新法例規定,如一名旅客的航班在航空公司不可控範圍外延誤超過3個小時﹐或被取消,航空公司需要為旅客提供在原航班起飛時間後48小時內的另一個航班。如不能滿足這一規定,航空公司必須給旅客賠償或者免費提供可替代的旅行安排。新規適用於所有加國境內航班、國際航班以及轉機航班。
對於大的航空公司來說,新規意味它們不得不給受影響旅客重新預訂下一個航班,不管這個航班是本公司的,還是其他航空公司。
在超過原航班起飛時間48小時後,受影響旅客如沒有確定得到航空公司預訂的另一航班,可選擇賠款,航空公司必須在30天支付賠償金。任何航空公司不能遵守此新規,可能面對最高2.5萬元的罰款。
APPR舊法例也要求航空公司給受影響的旅客預訂另一個航班,否則給予賠償,但沒有48小時內的航班要求,且賠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航班延誤或取消時因為航空公司「可控的範圍」。
對於這一新修訂的APPR,非牟利組織航空旅客權益保護(Air Passenger Rights)主席Gabor Lukacs批評:「這是一張空頭支票,表面看旅客得到新的權益,實際上保護了航空公司利益。許多國家如美國、歐盟、以色列、土耳其,法律都要求航空公司無條件賠償受影響旅客,不管航班取消是航空公司可控還是不可控原因,也從來沒有一個48小時內重新預訂就可免予賠償的條款。而加國的這一條款等於給航空公司機會躲避賠償。」
他舉例,假如一名受影響旅客原定的旅行計劃必須在24小時內到達目的地,現在你給他提供的另一個航班在48小時內,已沒有意義。如這名旅客拒絕航空公司的預訂,那麼根據新法例,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這條規定明顯是一個漏洞,當旅客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旅客因此決定取消自己的旅行卻得不到賠償。
Lukacs還鼓勵受影響旅客挑戰這個不合理的新法例。他說:「如果我是你,我會訴諸小額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設置48小時的條款不是出於保護旅客權益的善意動機。我拒絕航空公司的預訂,根本原因是它們取消了我原來的航班,導致我不再需要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