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機制未立法 學者倡政府牽頭擴展
【明報專訊】香港回歸前曾將集體談判權納入法例,工人可透過工會代表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談判結果具法律效力,但該例短暫存在3個月,回歸未幾就被廢除。現時部分公司或行業會自行與工會訂立集體談判機制,曾以紮鐵工會幹事身分參與紮鐵業集體談判的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幹事麥德正表示,集體談判可透過溝通避免觸發工潮。有學者建議政府牽頭推動部分行業及公司訂立集體談判制度。
1997年6月,時任立法局議員李卓人提出《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私人法案獲立法局通過,具代表性的工會可與僱主就僱用條款等舉行集體談判,雙方訂定的集體協議是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合約。不過該條例未能隨「直通車」回歸而成為本地法例,同年10月被廢止。
立法會過去曾五度否決有關立法設立集體談判制度的議案,2018年時任立法會議員、現任勞福局副局長何啟明動議無約束力議案,當中包括設立集體談判權,議案獲得通過。同年時任勞福局長羅致光稱,集體談判機制複雜,不少公司有多個工會,工會互相競爭,集體談判難有共識。
現時台灣有《團體協約法》,資方與工會如違反協商結果即屬違法。香港雖未立集體談判權法例,仍有少數公司及行業的工會享集體談判權,如香港雀巢職工會、太古飲料(香港)職工總會,以及紮鐵工會。
麥德正表示,以往紮鐵兩大工會與商會談判後,工友可獲由工會蓋印的「加價紙」,憑紙跟公司提出加薪。他認為集體談判可避免工人累積憤怒觸發工潮,但現時就算公司有集體談判機制,協商結果無法律效力,認為應立法規定如某方違反協商可由勞工處介入,確保勞資雙方跟隨。
「談判可議生產技術 對資方非壞事」
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歐陽達初認為,集體談判並非只討論加薪,資方亦可與工會討論生產技術議題,從而提高生產力,對資方未必是壞事,認為紮鐵行業起了示範,建議政府牽頭推動部分行業及公司訂立集體談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