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涉縱火一案 六旬婦不治 受託照顧被捕童 表姨認疏忽感內疚
【明報專訊】黃大仙樂富h樂東樓上周四(20日)發生火警,昏迷送院的六旬婦留醫一日後不治,居於同層的11歲男童當日涉嫌縱火被捕,已獲准保釋候查。受託照顧男童的表姨透露,男童與表弟當時在走廊玩耍,知道自己在事件中有疏忽,感到內疚。大律師陸偉雄表示,11歲小孩須負刑責,但控方有責任證明疑犯清楚明白其行為屬犯罪。
起火的3樓單位仍被圍封,木門及鐵閘被移除,門外有大型垃圾桶阻擋,屋內牆壁及天花熏黑,單位堆放大量雜物,一片狼藉。被捕男童與表姨同住同層另一單位,表姨李小姐說,事發當日其兒子與被捕男童在走廊玩耍,暫未知道起火原因和經過等,需待警方錄取口供,協助了解事件真相後,會接觸死者家人。她說事後自己寢食不安,目前僅希望小朋友平安無事,兩表兄弟以往都有在走廊玩耍,自己亦會每隔數分鐘出來看顧小孩。
稱男童患自閉 不信會縱火
李小姐說,男童出生不久後父母離異,「我由細湊到佢大,好乖,將會升讀小六」,其父母亦不時探望。李稱男童有自閉症,智商亦有問題,成長環境不太好,「不相信他會做出縱火行為」。
鄰居王女士憶述,事發時正睡覺,幸女兒嗅到異味,一家隨即逃生。她說常見該兩名男童在走廊玩耍。據了解,當日另一名吸入濃煙不適的女子是另一戶人家的家傭,該戶早前有長者離世,門外點有「長明燭」,不排除男童用此點燃火警單位外的衣物。
留醫一日不治的姓李老婦66歲,其女兒及女婿昨晚返回涉事單位收拾,女婿表示外母與兒子同住,希望警方查出事件真相,還一個公道,暫時不想作太多揣測,「人都走驉A成件事已成定局」。
大狀:須證有明辨是非能力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本港10歲以上者須負上刑事責任,而法律上有「無能力犯罪推斷」(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原則,即控方在處理14歲以下被告案件時,除了要證明其犯罪行為及意圖,亦要證明被告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例如清楚知道縱火屬犯法及有嚴重後果。
陸偉雄說,如少年涉店舖盜竊等輕微罪行,一般會從輕處理,但若涉誤殺等則仍可能被起訴。另外,其家長或監護人亦可能因未盡看管責任而觸犯疏忽照顧兒童罪行。
事發於上周四下午約2時,樂富h樂東樓3樓一單位冒出濃煙,消防破門入屋,發現姓李老婦昏迷倒臥廳中,同層單位一名女子吸入濃煙不適。警方同日晚上以涉嫌縱火拘捕11歲男童,初步相信男童曾點燃李婦掛在屋外的衣物。案件由黃大仙警區重案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