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糾紛雙方談不攏 對簿公堂敗方賠償反減少
原願付4萬元被拒 法官判2.5萬元
【明報專訊】一單房產交易因物業本身存在問題未有及時解決而告吹,買家想要回5萬元的定金,另加索賠,總共要求7萬元。賣家一度將退賠的金額提高到4萬元,但雙方一直談不攏,最後只能交由法官判決,而法官裁定,賣家只需退賠2.5萬元,因為賣家沒有做出「應受譴責的行為」。
賣家沒「應受譴責的行為」
法官判原告僅獲部分賠償
這宗房產交易的買方是陳一航(Yi-Hang Chan,音譯)和謝巧薇(Chiao-Wei Hsiao,音譯),售房人是蒙格爾(Shan Mangal)。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20年的2月6日,當時蒙格爾將名下的一處物業賣給陳和謝,價格為101萬元,為此陳、謝兩人也支付了5.05萬元定金。雙方商定,房屋的交吉日是在2020年3月17日。
3月9日,買家的律師理查森(Adam Richardson)發現,那處物業居然有4份依然有效的建築許可證,還有相關部門在對其進行調查,於是要求在交吉日之前把這些問題解決。
到了交吉日,蒙格爾的律師要求拖後再交吉。但陳、謝兩人堅持要求立即處理上述問題並完成交易。但到了第二天,各項問題仍未解決,於是買家要求退還押金,以便解除購房合約。
到了5月,買家提出另一個方案,讓賣家退還4.95萬元,給賣家留下1千元。而賣家則只願意退還1萬元。到後來,蒙格爾乾脆連一分錢都沒退還。相反,他將房產重新掛牌出售,在2020年6月以99.9萬元的價格售出。
陳、謝兩人於是將蒙格爾告上法庭,不但想要回定金,還要追討賠償。蒙格爾也不甘示弱,反訴陳、謝二人,要沒收押金的同時也追討損失賠償1.5萬元。
原本受理此案的是安省小額錢債法庭(Small Claims Court),但錢債法庭的法官卻認為,需要高等法院來受理。
陳、謝兩人後來將索賠的價碼降到6.5萬元,而蒙格爾額將退賠的金額從1.5萬元提高到4萬元,但雙方還是未能達成共識。
買家兩人始終認為,除了5萬元的定金要如數退還之外,而且因為賣家沒有處理好房屋的問題,而且態度頑固,採取不合作、不妥協的立場,浪費他們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另索賠2.28萬元天經地義。
蒙格爾也認為買家頑固不化、不妥協、不合作,對自己的和解提議百般拒絕,還對自己及律師的動機和行為進行侮辱性攻擊,因此反訴陳、謝兩人並索賠。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接手這宗雙方互訴的官司後,判定蒙格爾敗訴,獲得賠付的一方是陳、謝二人。
但法官也指出,只有明確發現敗訴被判罰費用的一方,有應受譴責的行為時,才會採用大量賠償的費用標準。蒙格爾為自己的實質性辯護和反訴,至少提供了一個可論證的理論(Arguable Theory),因此法官無法認定被告有應受譴責的行為。
有鑑於此,法官判定原告只能獲得部分賠償,其金額的標準,要反映敗訴方公平合理的期望。而在法官看來,公平合理且符合敗訴方合理期望的數額,就是總共2.5萬元。
地產律師Bob Aaron指出﹐一般典型的住宅產權保險(residential title insurance)不需要買方律師進行搜索,看看是否有任何未完成的許可證或違規紀錄在案。因此,房產可在沒有人知道這些缺陷的情況下轉售。只有當律師實際進行建築及分區搜索(building and zoning search)時﹐有關問題才可能會暴露出來。在多倫多市﹐費用約19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