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病逝醫院10年 女兒不領回遺體遭起訴
【明報專訊】台灣一名連姓女子被控明知父親於2012年間病逝於醫院,並經醫院多次通知仍拒絕辦理父親後事,將父親遺體棄置醫院太平間迄今,拒絕領回已10年。士林地檢署日前依遺棄屍體罪起訴連女。
中央社報道,士檢起訴書指出,連姓女子為張老先生的女兒,依民法相關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的精神及風俗習慣,有殮葬張老先生屍體的義務。
士檢指出,張老先生於2012年5月3日在台北市台北榮民總醫院病逝,連姓女子明知這件事情,並經台北榮總多次通知,連姓女子竟然仍基於遺棄屍體犯意,將遺體棄置醫院太平間迄今,拒絕領回,也沒有辦理殮葬事宜。
士檢表示,連女在檢警偵辦期間供稱,她有向3名胞妹表示,父親的後事由她處理即可,且拒絕接受醫院建議方式處理父親後事。
醫院則向檢警表示,張老先生的遺體冰存在太平間,連女接獲醫院多次通知,卻沒有依承諾到院處理,還羅織各式理由延期,連女不曾到太平間關心或過問遺體冰存,也沒有來祭拜過;連女曾向醫院表示,其他家屬沒有能力處理醫療費用及遺體放行等相關事宜,都由連女來處理。
醫院承辦人員證稱,曾以電話跟連女的女兒通話得知,連女有下令不允許其他家族成員出面處理遺體;連女都是說經濟有困難,無力處理,屢次以嚎啕哭泣懇求諒察要求寬限時日,然後時間到了又藉詞拖延。醫院有考量連女的情形,曾多次建議可採簡單不失隆重的聯合公祭方式辦理殯葬事宜,且費用由某基金會協助支付,但仍未獲連女接受。
士林地檢署日前依刑法247條第1項的遺棄屍體罪起訴連女,建請法院考量連女所遺棄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屍體,依法應加重其刑。遺棄屍體罪本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