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暴動案中大生上訴 判辭:路人一定早離場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暴動案,中大女生鄧希雯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早前駁回申請,延至昨日頒發裁決理由。就上訴一方質疑,原審法官沒提供足夠理由解釋為何上訴人暴動罪成,法官彭偉昌指原審法官裁決時已清楚說明,無辜路人一定會盡早離開騷亂現場,當然原審官可更詳細解釋其思路,不過「寫判辭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上訴庭:原審可更詳細解釋裁決
惟判辭「非徵文比賽」
上訴人鄧希雯(24歲)在審訊中自辯稱,她當日到圖書館做功課,後來為文學創作、感受催淚煙而走近中大二號橋,沉浸於自己的「感官世界」。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李慶年接納上訴人在暴動現場逗留逾13分鐘的供辭,卻否定她留在現場的原因,屬法律上犯錯。法官彭偉昌反駁指,上訴人承認她留在現場,等同提供對自己不利的招認,原審法官無理由排斥。
指滿身裝備不符「沉浸現場」說法
上訴方質疑,原審官無提供足夠理由,解釋為何上訴人暴動罪成。彭官稱,原審官已提供清楚理由,結論無可批評,例如原審官指無辜路人定必盡早離開暴動現場,意思是當日為二號橋衝突第二天,上訴人自言得知有教職員調停才往現場,不可能不知形勢如此敏感;她當時滿身裝備,連防毒面罩也掛到頸上,與其辯稱沉浸於現場環境之說無法相容。彭官直言,原審官可把其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認為寫判辭非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官:「身處」集結足證蒙面罪成
至於另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上訴一方提出上訴人無參與非法集結,有關定罪應被推翻。彭官引述案例指,除非完全出於偶然,否則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已足夠定罪,即使上訴人只為尋求「臨場感」留在現場,該罪亦會成立。
【案件編號:CACC164/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