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垃圾槽墮斃 外判罰款兩萬 最高可罰20萬 勞處研上訴
【明報專訊】2021年1月,屯門山景h一名夜更清潔工倒垃圾期間,懷疑從35樓垃圾槽直墮地面垃圾房,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承辦商裁定違反「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的傳票罪成,控罪最高罰款額為20萬元。裁判官昨表示,考慮被告公司曾提議更改槽口設計被拒,判罰款兩萬。立法會議員及工會均批評,判刑欠缺阻嚇力,勞工處表示會考慮上訴。
控方稱,本案控罪最高罰款20萬元,被告公司曾有一項同類型定罪紀錄。裁判官施祖堯聽畢表示,考慮到本案牽涉的風險,以及被告公司曾提議更改槽口設計被拒,下令罰款兩萬元。
被告曾倡物管公司縮小槽口
法團反對不了了之
綜合證供,被告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為山景h景樂樓的清潔服務承辦商,涉事垃圾槽口當時大小約為42乘47厘米,比勞工處指引規定的35乘25厘米為闊。約於2019年間,被告公司收到勞工處通知要跟隨指引,便向物業管理公司提議縮小槽口,並製作3個槽口樣本,但方案不獲業主立案法團接納,最後不了了之。
事發於2021年1月21日晚上,事主關厚基(終年58歲)負責清理19樓至35樓的垃圾,工作途中不見蹤影。翌日凌晨,有人於地面垃圾房發現事主的外套,事主倒臥垃圾堆中,送院後證實死亡。
施官裁決指出,本案無證據顯示事主發生意外的過程,但控方不必證明意外的因果關係,重點在於被告公司有否保障工友安全。施官表示,倒垃圾的工序看似簡單,但垃圾槽口的大小可以容納成年人側身跌下,傷及人命的風險非常高。施官強調,被告公司顯然意識到垃圾槽的潛在風險,否則事前不會提議更換槽口;在更換方案被拒之後,公司更應提高警覺,確保工友在安全環境下工作。
官指被告無履行僱主監管責任
施官表示,被告公司聘用的監工多數在傍晚下班,甚少視察夜更清潔工如何倒垃圾,並無履行僱主的監管責任。施官舉例,有照片拍到垃圾槽前方的斜台掛上掃把、雨傘等,顯示有工友曾經踏上斜台和行近槽口,屬違反公司安全守則,但公司沒有突擊巡查的機制,夜更工友一旦遇上垃圾「塞槽」只好自行處理,容易引發意外。因此,施官裁定公司沒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罪成。
【案件編號:TMS 79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