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GBA專題:港人灣區不動產 宜立遺囑妥安排
【明報專訊】香港居民如在其他大灣區城市置業或擁有資產,萬一財產持有人過身,對於在香港子女或配偶來說是否十分麻煩的事?其實,只要有一張遺囑便可減少領取遺產的程序。若沒有訂立遺囑,按內地法例會將遺產平分給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親屬,若後人達成共識誰是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便需要放棄遺產繼承權。若港人在其他大灣區城市有資產,不妨預早立下平安紙或遺囑。
明報記者 龍彩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所以香港人無論在香港或內地,以防萬一都要立下遺囑,以減少日後處理遺產時間。
內地無遺產稅 不動產跟內地法分配
擁有20多年中國房地產投資經驗的沈永年表示,內地目前未有遺產稅法,房產遺產是不用交稅的,法例只要求繼承人承擔印花稅、公證費用及契稅等費用。香港的平安紙在內地也有法律效用。不過,由於物業位於內地,所以一切繼承手續及程序都要在內地辦理,房產繼承條文也是在內地才能生效。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流動資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是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人繼承;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住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由於適用內地法律,繼承人可以直接到內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相應資料如身分證明及關係證明等,證明遺產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內地公證部門在收到相關數據並覆實確認繼承權後發出繼承權證明書,繼承人便憑繼承權證明書向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可免契稅,但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者的遺贈則不獲免契稅。
司徒維新律師行進一步詳盡闡釋相關條文。假設香港居民在內地擁有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遺產,適用香港法律確定繼承權人,應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人律師申請辦理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然後再向內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文書向銀行等機構辦理將遺產轉給繼承人。而據個人經驗,由於內地公證機關對於適用香港法律的程序不熟悉,這一過程的辦理可能比較複雜。補充一點,倘若移居內地的港人不幸身故,就要視乎當事人生前有否立下遺囑,如果沒有立下遺囑的話,便需依照內地的《繼承法》去處理,即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權去繼承遺產,除非有人主動放棄,否則便人人有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內地立遺囑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可以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屬有效。惟在內地辦理房地產承繼的程序頗為繁複,建議父母可以考慮在生前將房產以轉讓或贈予的方式過戶予子女,可免卻一些麻煩。
在港立遺囑 內地同具法律效力
若香港居民無立遺囑,後人如何繼承?依香港法例有關繼承的規定,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的流動資產,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一般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簡單來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
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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