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反恐例始自9?11 抗議行動不歸入
[2021.09.07] 發表
【明報專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2002年在立法會通過,事緣2001年美國9.11襲擊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373號決議,要求所有會員國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等,將蓄意為該些活動提供或籌集資金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中央之後指示港府實施決議。
《反恐條例》訂明的「恐怖主義行為」包含兩大要素,即要作出或恐嚇作出暴力,以損害財產、危害公眾安全及擾亂基要服務等,以及其意圖是強迫政府、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從而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主張。在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等特定情况的行動,則不屬「恐怖主義行為」。
而首次以《反恐條例》檢控的爆炸罪行,是針對基建、公共運輸系統、政府設施等目標的爆炸,所引用的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禁止意圖導致人命傷亡,或大範圍有經濟損失的爆炸,最高可終身監禁。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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