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動物可囚3年 研究:嚴重個案平均囚兩月 有20死案例判社服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分析2013至2019年的335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發現大多數被起訴的案件涉及主動虐待,對動物造成創傷性身體傷害,其中30%案件的動物死亡;其次是疏忽,主要涉動物被遺棄在私人處所,不獲糧水,27%案件的動物死亡。即使虐待動物最高可判囚3年,分析顯示嚴重案件平均只判囚兩個月,有涉及動物收容所的個案有20隻動物死亡,涉案者只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罰款。研究團隊建議訂立量刑指引,並針對動物收容所等訂立規例。
不少未起訴 涉警過檢控時限
研究團隊分析愛協的數據庫,分為6種主要虐待類型,包括主動虐待、被動式疏忽、謀取營利而對動物作商業剝削、囤積、懷疑毒害、捕捉。分析發現,涉主動虐待或疏忽的檢控中,75%被告是男性。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韋凱雯稱,不少虐待動物者未被起訴,與警方未及在6個月檢控時限內找到他們有關。
至於涉及創傷性傷害的虐待案,約四分之一是家庭成員針對其他成員的寵物,或鄰居針對村內動物所致。在疏忽案件中,不少涉案人因經濟困難,動物沒有食物和水後被遺棄,而最大型的囤積案涉及超過100隻動物的收容所。
韋凱雯舉例,2014年一宗囤積動物案,95隻狗被關在村屋內,當中20隻死亡,負責人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000元;2019年另一宗同類個案涉102隻狗和44隻貓,其中28隻狗和8隻貓死亡,涉案者被判監10個月。
英嚴重案量刑起點囚一年
研究團隊倡港訂量刑指引
韋凱雯建議政府就虐待動物案訂立量刑指引,她以英國為例,當地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判監3年,按當地量刑指引,導致動物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案件,量刑起點為最高刑罰的35%,即監禁1年。她說本港最高刑罰雖為3年,按過往嚴重案件判刑,平均刑期僅為兩個月。
漁署擬修例增「謹慎責任」
涵營養飲食居住環境
漁護署表示正草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完成後盡快提交立法會。政府建議包括向任何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謹慎責任」,要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需要,另會列明動物福利需涵蓋適當的營養飲食、合適居住環境等。
司法機構表示,上訴庭於2019年因虐待動物被判監的「馮志凱案」指出,現行法例罰則的適用範圍廣泛,犯罪情節亦千變萬化,法庭不可能定下判刑準繩或判刑比例尺度,如何完善法例是由政府和立法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