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國旗法 區旗區徽法擬明年修
【明報專訊】立法會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法案委員會昨日開會,修例旨在確立國旗、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升國旗儀式的禮儀、收回機制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信立法會時進一步提及,區旗、區徽亦是香港象徵與標誌,考慮到部分委員意見後,亦認同應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一致,計劃下個立法年度將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局方:紀念品可印國旗
《國旗及國徽條例》修例草案提及,禁止將國旗、國徽圖案用於商業廣告等層面。工聯會陸頌雄會上關注,部分人出於愛國動機以國旗製作紀念品,但主要用以「開心share」而非商業用途,舉例有人製作國旗圖案口罩,法例是否亦會禁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蔡敏儀表示,如無商業利益,亦非將國旗用以喪事等活動,而是純以國旗作紀念品等用途,只要國旗符合條例列明比例,亦是容許;若職業所需而使用國旗、國徽標誌,則需事先獲行政署批准。
民建聯何俊賢則舉例,若有人在街上派發小型國旗或國旗圖案貼紙,市民拿回家後擺在家中以至將貼紙貼在雪櫃,「他並不是想侮辱(國旗),只是有人給我,我想放在家中,那該怎樣處理?」
蔡敏儀鼓勵市民多使用國旗以表達愛國情感,如有市民參與七一、十一慶典後獲小型國旗等紀念品,擺放在家並不違反法例,毋須擔心。
政府今次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主要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通過修改《國旗法》、《國徽法》而訂定條例;草案內容並包括就每日升掛國旗、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向學校發出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