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琼議助賄選囚8月 官斥影響全港 「海麗之友社」義工同刑期 齊申保釋上訴被拒
【明報專訊】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的時任議員辦事處助理,以及「海麗之友社」一名義工,於2018年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期間,以福袋誘使兩人投票予當時的民建聯候選人鄭泳舜。她們早前被裁定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成。裁判官昨指出,本案涉及立法會選舉,可影響全港市民甚至更廣,即時監禁屬必須,判二人入獄8個月,並拒絕她們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
被告依次為鄧奕梅(44歲)和王維霞(54歲)為「海麗之友社」義工,其中王曾任職李慧琼的兼職議員助理。法庭早前裁定二人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利益罪成。
辯方求情時引述「簡炳墀案」和「黎偉昌案」與本案案情比較,該兩案分別涉及2011年上水鄉事委員會賄選及1994年大埔墟區議會選舉種票,律政司覆核刑期後,上訴庭分別將兩案刑期上調至12個月和4個月監禁,其中黎偉昌因特殊情况而緩刑。
辯方稱屬低層義工 影響極微
辯方認為,相比「簡炳墀案」被告直接以13萬元利誘選民買票的行為,本案只涉提供福袋利益,案情存有極大分別,認為量刑應顧及賄選方式、被告角色及事件嚴重程度。辯方形容,被告並非參選人或民建聯成員,只是低層義工,其中首被告透過短訊呼籲他人投票的行為對選舉亦只有極微影響,籲法庭判二人緩刑。
暫委裁判官許肇強引述「黎偉昌案」表示,選舉舞弊行為公然漠視選舉神聖和持正的精神,輕判只會令制度崩壞,導致市民失去信心,法庭有責任判處阻嚇刑罰,務求杜絕任何形式的舞弊,即時監禁屬必須。
官:不認罪無悔意 舞弊須阻嚇
許官指出,兩被告當時角色為助選,曾向多名合資格選民提供誘因助選,而本案涉及立法會選舉,可影響全港市民甚至更廣。許官又說,從兩名被告不認罪以及背景報告內容可見,二人對當時作為毫無悔意,最終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因二人初犯和過去服務社區的行為減刑1個月,判囚8個月。
兩被告一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當中次被告表明會爭議定罪是否穩妥,惟許官形容本案證據非常清晰、環環相扣,「可謂鐵證如山」,拒絕兩人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WKCC 3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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