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檢控遭撤回申覆核 官拒批申請 斥許智峯潛逃
【明報專訊】流亡澳洲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就西灣河警員開槍及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兩案,早前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介入訴訟,撤回控罪;許不滿律政司做法,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撤控決定。高院法官李運騰昨頒下判辭拒絕許的覆核申請,更批評許智峯失實陳述,誤導法庭讓他離港,棄保潛逃,或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其行為侮辱公眾良知,故下令許須付彌償性訟費。
許智峯須付彌償性訟費
申請人許智峯,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利害關係者分別為西灣河開槍警員和在深水埗撞向少女的士司機鄭國泉。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在本案聆訊中主動指出,由於許智峯已棄保潛逃而有拘捕令在身,並且在向法庭申請離港時有失實陳述,要求控辯雙方討論法庭是否仍應需要處理許的覆核申請。
官同意逃犯權利受保護
稱兩案無關許利益
李官昨頒下判辭時指出,去年11月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身負數案的許智峯,以公務探訪為由,獲法庭批准取回護照,可於去年11月30日到12月4日到丹麥參與會議。在前往丹麥前,許於11月12日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又於同月17日提出本案司法覆核。惟他離港後,在社交媒體上聲稱流亡。
代表許智峯的申請方指出,美國普通法中盛行的「逃亡剝奪權利理論(fugitive disentitlement doctrine)」未有存在於本港所採用的英國普通法,又引用案例指出逃犯的法律權利亦獲保護。李官雖同意申請方的說法,但法庭是否受理司法覆核,需考慮是否和申請人的「利益」有關,並認為兩案與許智峯的個人利益無關。
指律政司仍有權起訴兩人
判辭又指出,律政司只是撤回(withdraw)這兩宗私人檢控傳票,而非不提證供起訴,律政司仍有權再起訴兩人,加上沒證據顯示涉及本案兩宗事件的示威者支持許智峯的申請,就算駁回本案申請亦不會影響相關人等向兩名利害關係者索償,故拒絕許的覆核申請。
另外李官在判辭提及,根據許申請離港的時序,法庭有強而有力理由相信,許智峯策劃誤導法庭,令法庭相信他只是短暫離港,但實際是他無意面對審訊。許並以虛假公務外訪,使法庭批准他取回護照,放寬離港限制,最終他棄保潛逃,李官直指其行為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如同律政司一方所指,許的行為鄙視法庭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亦侮辱公眾良知。李官認為,若批准許的司法覆核申請,更會令司法聲譽掃地,故下令許須就行為以彌償性方式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2270/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