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列舉3項事實指證 美起訴孟晚舟違國際法
中國公民 英資銀行 事發香港
【明報專訊】孟晚舟的律師昨日在法庭指出,美國起訴孟晚舟的做法有違國際法,孟是中國籍、匯豐(HSBC)是英資銀行、孟與銀行高層的會面發生在香港,均與美國沒有關連;另外,引渡程序亦令加拿大陷於違反國際法的境地,本國能從這種同謀結構中脫u的唯一途徑,就是拒絕引渡請求。
孟晚舟引渡案「濫用程序」第四分支——「美國無權對身為中國公民的孟和不在美國發生的指控行為定罪」的辯論於昨日展開。
孟方國際法專家表示
美無權管轄國外行為
「美國法律不適用於中國,如果(作簡報當日)存在違法行為,那也是中國的事」,國際法專家、孟方律師埃特(Gib van Ert)表示,美國無權管轄發生在美國之外的行為。
「孟晚舟是中國籍、匯豐是英資銀行、孟是在香港酒店向銀行高層作簡報,這三點均與美國沒有關連。美國濫用引渡程序,不僅自身違反了國際法,更令到本國也違反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加拿大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因此受損……卑詩省法院能從中脫u的唯一途徑,就是拒絕美方的引渡請求。」美國以欺詐罪名起訴孟,指她在2013年一次對匯豐的簡報時說謊,未如實說明華為與其子公司Skycom的關係,被指違反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
埃特引述多名國際法專家的意見指出,各國政府在原則上都承認習慣國際法作為通例存在,習慣國際法對加拿大有約束力,是本國普通法的一部分,作為引渡案法庭,必須考慮到國際法的原則,以免構成司法程序濫用。
為免加國司法制度受損
卑詩法院應拒引渡請求
「習慣國際法不容許一國政府,就非其國民在其管轄範圍之外所做的行為追訴刑責。美國與孟晚舟及匯豐之間不存在確切的、實質的關聯」,埃特強調。針對美方聲稱有權提起指控的理據是Skycom與匯豐之間的交易是通過美國銀行、以美元結算,埃特表示,那只是「偶然發生的美元清算」,並不達到「實質性關聯」的門檻,即美國無法依此建立管轄權。
就孟被指控行為與美國有否關聯,埃特進一步解釋道,管轄權分為規制管轄(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執法管轄(enforcement jurisdiction)等,美國於本案中涉及的是規制管轄權的域外行使。按照國際法通例,各國只對自己領土行使司法管轄權,a國對b國實施域外管轄的情況極其少見,除非滿足必要條件,孟案中的美國顯然不符合;且域外管轄權同受國際法約束。
控方論證將在今日展開,在此前的一份書面答辯中,控方表示,管轄權問題應交由美國及加拿大司法部考慮,而不是引渡案主審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後者在《引渡法》(Extradition Act)下的權職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