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展示記者身分證 警違私隱例被訓斥
【明報專訊】去年12月26日,「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時被截查,一名警員向直播鏡頭展示陳的身分證約40秒。私隱專員昨發表調查報告,指警員行為與執行職務及核實記者身分目的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專員認為沒記者同意下,該警員行為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警方表示接納報告,已訓斥涉事警員。
警方表示接納報告,會跟進報告提出的建議。警方認同涉事警員行為有不足,已訓斥,亦會參考報告紀律覆檢。據《警察(紀律)規例》,初級警員面對懲罰包括書面訓誡、警誡、譴責、嚴厲譴責、沒收薪金,或降級、革職、命令立即辭職、逼令退休。
陳:警刻意違例知法犯法
陳朗昇回應稱非常歡迎私隱專員的報告,對於警方稱警員行為有不足,他不認同並稱涉事警員刻意違例,是「知法犯法」,極不理想。他認為最可惜是,涉事警員對鏡頭展示身分證後,有4、5名警員為同袍護短,反稱記者開機攝錄,企圖撇清責任,態度拙劣。他要求警方嚴肅跟進紀律覆檢,並清楚交代會按警察規例中哪一項懲罰。他稱正積極考慮民事索償。
立場斥蒙混過關:
初級警員懲處沒「內部訓斥」
「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回應稱,內部訓斥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警察條例中初級警員懲處沒「內部訓斥」,警方若試圖以內部訓斥蒙混過關,立場新聞絕不接受。
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稱,警員不應妨礙傳媒攝錄,是次將記者身分證等公諸於世形同「起底」,警方應向受害記者道歉,並承諾嚴肅處理。
據《私隱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訂明,如無資料當事人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專員認為,涉事警員只可利用記者身分證「核實身分」,除非他取得記者的「訂明同意」,即明確及自願同意,或引用私隱條例下的豁免條款,才可在沒訂明同意下將身分證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
私隱署倡警增規定 保障受查者資料
對於警務處曾解釋,涉事警員將身分證向外展示,目的是讓該名記者確認該身分證是否屬於他本人。專員認為,即使警員懷疑該身分證屬他人而希望記者確認,他可向記者讀出身分證上姓名,毋須在鏡頭前展示。
警務處亦曾稱,截查記者時,記者沒停止錄影,身分證個人資料是「意外外泄」。專員稱,涉事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身分證約40秒,從客觀證據看來,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身分證目的並非核實身分,屬一項新目的,而該身分證的個人資料亦非意外外泄。
私隱專員提出4項建議,包括提醒前線警員須尊重及保障受查者個人資料;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的規定;針對前線警員截停搜查行動的實際情G評估風險,制定清晰政策和指引;及加強培訓,建立持續的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