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無定政府糾正時限 「不作為」可再申覆核
【明報專訊】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防暴警員在反修例示威中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亦裁定現時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投訴機制並不足夠。判決對政府有無約束力?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作為法治社會,政府應遵守法院判決,若不提上訴,便須矯正法庭認為不當之處;至於政府可循什麼方向糾正,湯家驊稱判決剛出,未聞政府反應。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稱,判辭意味日後警員須展示委任證,不能以防暴等為由不出示;至於投訴機制問題,他稱法庭雖有此意見,但如何改進是由政府自行處理,「若是負責任的政府,法官判決有此意見,有沒有需要回應?正常應會這樣做」。
張達明:展示編號不涉修例 應合理時間內更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監警會前成員張達明稱,要視乎政府會否上訴,若政府上訴,便會暫緩執行法庭建議。至於未來如何跟進,張達明表示,改革監警制度要由政府制定法律框架,需時通過,但展示警員編號的安排屬行政措施,不涉法例,警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更改有關做法。
有不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覆核判決並無限時政府修例,但若政府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糾正做法,便可再度提出司法覆核、指稱政府在法庭判決後仍「不作為」。
今次判決表示警方做法違《人權法》,該法律界中人解釋,《基本法》第39條將《香港人權法案》的地位提升至憲法層次,故違反《人權法》,亦相當於違憲。
過往不少市民稱遭警方打傷、但未能識別涉事警員身分,無從追究;被問到有關市民可否引述判決索償,蘇俊文表示,若市民不合法被打,本身已可向警務處長索償,與涉事警員有無展示編號無關。但他亦指出,在警員必須展示編號下,索償人可較具體講述事件經過、刑事層面亦較容易檢控違法警員。法政匯思成員何旳匡亦稱,警員執行職務時,是代表警務處長執行,故可否索償是視乎警方是否使用合法武力,與他有無展示編號,並無太大關係。
湯家驊:無展示編號
不削警執法權
至於若警員未有展示編號,會否令拘捕失效?湯家驊稱,即使警方無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亦不會削弱他們獲法律賦予的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