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展示警員編號 裁違人權法 官:免受害者投訴無門 員佐級會促管理層上訴
【明報專訊】反修例示威中,速龍和防暴警執勤經常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做法。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警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警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有入稟人形容判決為「遲來的公義」,記協要求警方立即更正做法並改善機制。警方及保安局稱會研究判辭以跟進,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表明已向警隊管理層要求上訴。
法庭另裁定,港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明報記者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在將軍澳遭警員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示威衝突傷者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記協,申請方分別以5案提出覆核,答辯人為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
除陳基裘未能證明警方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及郭卓堅和梁頌恆未有充分利害關係而敗訴,其餘申請人全部勝訴。法庭頒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楊子俊,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支付全部訟費;記協訟費則留待另一覆核案件有裁決時一併處理。
官:不論緊急情G何等嚴重 「禁不人道處遇」屬絕對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absolute)和不可減損(non-derogable)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G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法庭保護。周官認為,政府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G獨立調查,並且能辨認和懲罰個別人士。
識別機制不應僅警內部執行 指行動呼號非專屬 有警拒展示
對於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周官明言警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法律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周官形容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員編號(UI編號),但必須是每名警員獨有及置於顯眼位置,讓受害者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警員。
周官指出,識別警員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警員作法律或紀律處分。
稱明白起底顧慮
官:不應凌駕調查違人權法
就警方擔心「起底」風險,周官稱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不應凌駕調查違反人權法的制度,亦相信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不會直接令他們被起底。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分別以「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官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亦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阻擋編號,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展示於頭盔後方,增加辨認個別警員難度;本案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裁定警隊做法有違人權法。
「爆眼教師」:遲來的公義
記協促立即改正讓公眾監察
楊子俊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善意回應,改善機制。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清楚展示編號,讓記者及公眾監察,並設獨立機制調查投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稱,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一小步,當局須立即檢討政策。
林志偉:周官坐法庭咁安全 體會唔到起底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本報表示,不批評裁決,一向尊重法庭,但「不苟同周官的意見」,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他說警隊設行動呼號是因去年警員「被極嚴苛起底」,警員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質疑「周官坐鰝k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黻暋D」,故未能作出「符合相對性及相稱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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