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二手樓花申退稅被拒 華裔興訟獲判發還覆核
非與開發商交易 經紀原價轉手
【明報專訊】一位華裔買家從一位購買了樓花的購房者手中,原價買到一個共管柏文單位,但在向稅局申請新建房屋GST/HST退稅時,被稅務局拒絕。華裔買家不服向法庭興訟,獲得法官的支持。案件交還稅務局重新審核做出定論。
事主孫氏在多倫多士嘉堡區Bastion Street購買了一個共管柏文單位,並以購買新建房屋為由﹐申請了GST/HST退稅,但未獲批准﹐理由是孫氏並非從開發商「西港城」(West Harbor City (III) Residences Corp.)那處買得新建單位,而是從一名姓張的地產經紀購買的「二手房」。
張氏是在2011年5月22日,以32.69萬元的價格(已扣除HST退稅)購得上述柏文單位的樓花。購房合約上註明,該單位的交吉日期是在2013年11月30日,但後來該日期被嚴重推遲。
張氏購買此樓花的原意,是要將來把房子贈予兒子。不過在2014年3月1日,張和孫氏就這一單位簽署了轉讓協議,張以原價把房子轉讓給孫氏。
有這樣不圖利的交易,是因為之前張氏的好友程氏(Ching,音譯),在2014年初把孫介紹給張,擔任張的助理。
程的住所與張氏所購的住戶單位是在同一座大廈內,孫希望將來能與作為叔叔的程氏居住在同一座樓,而張也願意成人之美,把上述單位原價轉讓給孫某。
因為是樓花,張氏在將該單位轉給孫時,並未有支付單位的全款,只支付了49,035元訂金,而孫也向張支付了這一數額。2014年4月28日大廈開始入伙,還根據售房協議,樓花購買者開始向開發商「西港城」支付所有樓價。
但張購買這一樓花的買賣合約是要受到某些限制,其中就規定任何轉讓的條款,均需符合開發商「西港城」的標準轉讓規格,而且購房者必須在通知開發商後才能轉讓。
而張非但沒有按要求及時通知開發商,而且轉讓協議的規格,也不符合開發商在售房協議中定下的條款。為此﹐稅務局認為這份轉讓協議並不合法,由此拒絕認可退稅,孫於是向法庭提起訴訟。
交吉前接受新業主供款
法官指開發商同意轉讓
法官G. Jorre審核文件後認為,上述柏文單位的交吉日期是在2015年3月26日,所以雖然最初的購房合約上註明買家是張氏,但只要沒到交吉日,張實際上都沒有完成購買的程序。
相反,孫氏手上有一份日期為2015年4月9日的購房合約,而且合約的交易雙方分別註明是「西港城」和孫氏,而且這一點在土地過戶登記處上也是有紀錄。
法官認為,既然沒有從「西港城」出售房產給張氏的完整過程,而孫通過轉讓協議獲得產權後,也向「西港城」支付了所有的款項,包括在交吉日之前臨時入住的月供款,對此「西港城」也欣然接受,同意把房產出售給孫某,並且不再追究轉讓協議未符合購房協議的問題。
因此﹐這也就滿足了退稅的第一個要求,即從開發商處購房。此外,孫還將此處作為自己的主要住所,且是該單位的第一個住戶。他為此支付的32.69萬元是包含了HST退稅,因此他無需再向「西港城」補上這筆款項。
最後法官宣布,此事要退回稅務局重新審核做出最後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