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傷梁國雄 八旬翁囚3月6天 曾稱「替天行道」 官籲消除成見共建和諧社會
【明報專訊】八旬翁於今年4月16日在中聯辦附近,用金屬鑿刺向正在請願的社民連成員梁國雄,令梁右腰窩擦傷。老翁早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在庭上自行求情時稱是「替天行道」,並獲裁判官鄭紀航形容是「熱愛社會」,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鄭官表示,因報告指被告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決定判處他入獄3個月零6天,又勸喻老翁要「互相尊重,消除成見,共同為香港建設和諧社會」。
認罪的被告黃森球(81歲)報稱已退休。他昨日無律師代表應訊,聽取判刑時無特別說話或動作,神情呆滯。
報告指不適合接受社服令
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稱,被告過往有兩次與賭博相關的案底,考慮到事主梁國雄只是右腰窩擦傷,決定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引述案例指出,曾有一名年紀大、患糖尿病的男子涉及傷人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本來共被判監4個月,但上訴後最終改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現時報告指出本案被告不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所以判監是唯一選項。
鄭官續說,被告用一把尖銳的金屬鑿襲擊梁國雄,參考過往一些持械傷人的案例,分別判囚約3至4個月,有人上訴後改判緩刑,亦有人上訴遭駁回,縱然案例中該些事主的傷勢較此案嚴重,但被告所用的武器可造成的傷害較大,因此決定判被告入獄3個月零6天。
鄭官最後勸喻被告:「千萬不可以因任何理由而犯案,互相尊重,消除成見,共同為香港建設和諧社會。」
官曾指被告「熱愛社會」
被告上月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當時他自行求情時稱自己是「替天行道」,「我係為大家好,我唔係為自己好」,又謂「黃之鋒、許智艅潃蚇藀韋ㄜn死」;鄭官向被告表示不可以用暴力對人,被告稱「我唔用暴力用咩,用槍呀?我冇槍呀」。鄭官稱從被告口中聽出他熱愛社會,但因政見不同而犯案。
梁國雄早前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他已打破傷風針,對事件「唔係好嬲」。
【案件編號:ESCC1108/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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