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人大立法可理解 癥結在內容 提多個建議:在港公開審訊 須沒追溯力 調查權受港法規管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繞過立法會為香港制訂「港區國安法」,引起法治及一國兩制爭議。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本報撰文就爭議開腔,形容《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及在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下,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他認為問題癥結(crux)在於擬議法例實際內容,並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須不具追溯力、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等;文中沒提及立法對法治的影響。
李國能今日在本報撰文(原文為英文,本報翻譯成中文)談及港區國安法,文章開首提到特區政府有憲政責任就23條立法,惟過去一直未能做到,更甚者未來多年也立法無望,稱「我們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在2047年前立法」。他說同時考慮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
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
司法授權才可搜屋監聽
「港區國安法」草案細節未知,但提到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令外界關注拘捕、蒐證、審訊權是由本港或內地掌控。李國能提出7項建議,包括: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調查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不得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檢控決定應依據香港《檢控守則》;被告應被假定無罪,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表示,法律界與社會各界無疑都將仔細審視國安法草案,當草案根據《基本法》規定諮詢時,港府必須盡一切努力確保擬議法例符合香港法律制度的原則;市民可合理預期政府在這一點將全面履行其責任。
提「禁持外國護照法官審案」
稱損《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早前建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應由沒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李國能不點名提及此主張,形容此「引起嚴重關注」,稱如此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諸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他認為,這要求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他強調法官根據其司法與專業才能接受遴選,並在獨立委員會推薦下由行政長官任命。
李國能又提到,根據基本法,所有法官就職時都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無畏無私地主持正義。他認為,法官履行此誓言的能力不會受持有外國護照影響,兩者無牴觸或不會被視為牴觸;不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何安排,禁止持外國護照的香港法官在港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
葉巧琦:不應23條難立就轉方式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認為,不應基於現實面對的23條立法困難,人大就用另一方式立法,形容做法破壞法治精神,反對透過基本法18條立法,由人大替香港立法,對此做法的法律基礎存疑。她說港區國安法牽涉人權自由,如立法勢在必行,希望政府廣泛諮詢法律界及市民。她同意法例應沒追溯力、法律定義必須清晰、應由本地機構執法、應在港公平公開審訊,相信坊間對港區國安法仍存其他疑問。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社會就港區國安法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認為中央會聆聽意見,盡量令法律更適應於香港。她認為可參考《國籍法》、《駐軍法》等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的經驗,制訂國安法。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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