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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張達明:控罪門檻低 少引用告遊行者

【明報專訊】警方昨落案起訴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未經批准集結」不涉「破壞社會安寧」,以往甚少以此檢控非遊行組織者,質疑警方及律政司是否偏離以往檢控慣例,收窄集會自由。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公安條例》17A條的相關罪行,與18條的「非法集結」一樣,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張達明解釋,兩者分別在於後者警方要證明現場出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况,檢控門檻較高,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門檻「低好多」。

張:以往只發警告信

沒必要檢取手機

張說過往甚少檢控非組織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般只發警告信了事;即使檢控組織者,以往法庭多只判罰款。他表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較輕微罪行,加上在場所有人基本上也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只檢控3人令人質疑是否「選擇性檢控」,而且和平集會屬《基本法》保障範圍,在法庭上容易受到挑戰,辯方可提出憲法保障作抗辯理由。

李卓人及黎智英被捕後被檢走手機,張達明說,以此相對輕微罪行,警方沒必要檢走手機,認為有關做法不合乎比例。他認為當局應解釋現時是否改變檢控策略。

3人當日參與由網民發起的「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現場除有人高舉耶穌畫像及唱聖詩,亦有人高舉「落實五大訴求」標語及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張達明表示,根據《公安條例》,以宗教為目的的集會可豁免通知警方,但遊行沒有該豁免。他又說法庭會考慮所有事實,決定有關活動是否純宗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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